廖奕
在当下中国,检察权的功能发挥实质上是检察权围绕科学发展和法治建设总体要求的良性运行过程。通过科学理性的法治评估,建构“检察权运行的法治指数”,可以科学检视检察权的运行效应。
法治指数是判断、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及其程度的量化标准和评估体系。作为法治评估的重要方法,法治指数的基本特点在于,除了要完成价值判断,还要进行决策估量。建构法治指数必须遵循这样的前提,即“量化法治”既要探察“实然”,也要揭示“应然”;既要知道客体“本身如何”,也要把握“价值如何”。根本而言,建构检察权运行的法治指数是为了揭示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并不仅仅是为了表面的“数字客观”。法治评估的过程可以量化,但目的和结论都不能量化。
建构检察权法治指数必须坚持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法治的精核在于权利保障,其首要原则是行使公权的政府官员依法履职、奉公守法。法治的本质是“良法之治”,其“内生品质”要求法律必须清晰、公开、稳定、公平,并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其“外显品质”要求法律的颁布、执行及实施过程都能公正、高效。对于检察权法治指数的建构而言,应从人员素质、资源配置、权力运行、纠纷解决等维度全面评价。
建构检察权法治指数应当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保障。周期性的全球经济危机不断提醒世人,法治状况直接影响经济绩效和民众生活,通过量化评估有利于查找机制纰漏、明确改革对象。在此背景下,世界银行与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报告受到各国普遍关注,有效推动了法治评估的全球拓展。在中国,香港、余杭等地法治指数出台,反响良好。重视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实现,成为法治指数成功建构的公认经验。
据此,检察权法治指数必须考虑社会结构、经济分层、文化类型等重要因素。在我国,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主要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权利的司法救济,通过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案件社会经济文化结构的评估分析,有利于总结不同案件的不同社会分层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大检察权运行薄弱环节的制度供给,彰显权利保障和扶助弱势群体的法治精神。
建构检察权法治指数需要特别重视组织效能的指标评估。国家机关作为一种组织体,其职责最终通过人的行为实现。但组织体不是人的简单组合,而是通过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的。相对完备的组织规则是组织体履行职责、完成使命的基本保障。完善检察组织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得到体现。为此,司法体制改革不仅要完善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而且要关注检察职能在组织体内部的有效分解。对检察权进行组织评估必须通盘考虑由检察院、内设机构和检察官共同组成的检察权内部体系,以及相关的外部组织体系。实践中对检察组织机构制度的完善,也可围绕这一思路展开,完善规章制度,优化功能配置,整合效能发挥。
建构检察权法治指数应当综合考量案件质量。就案件质量而言,法治评估可从对象效应、审判效应和协商效应三方面展开。对检察权运行而言,不同情形下针对的客体是不同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对策。当下中国检察权的权能类型非常丰富,包括公诉权、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等在内的不同权能具有不同的权力对象,必须加以针对性评价。对法院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我国检察机关有监督的权力。在行使司法监督权的过程中,应充分展开审判效应评估,并将这种评估与检察权的其他权能(比如公诉权)相对分离,以免影响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概言之,检察权法治指数的构建应当满足三项基本条件:在主旨上,不脱离公民权利需要与国家法律供给这一基本价值关系,不颠倒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价值主体与评估主体的关系,坚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义务,满足法律主体不断增长的权利需求;在方法上,完备评估所需的各项要素,设计科学规范的评估流程,恪守中立诚信公开的评估伦理,确保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高度统一;在效用上,实现良好的项目成本控制,提供理性的决策资讯与改革方案,激发广泛的公众参与,产生真正的实践效能。
(廖奕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