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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检察院扎实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2013-07-15 10:45: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北方法制报 

□吴明艳/报道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举,对于矫正犯罪,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权利,为此,抚松县检察院公诉部门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刑事案件审查,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并依法积极提出建议,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力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将书面全面审查与调查了解相结合。为全面准确查明羁押必要性事实,该院公诉部门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做到听取意见与调查了解相结合。审查时,首先查阅案卷材料和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查关材料。同时,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到刑事和解且履行完毕,是否有谅解书;向监管人员、同监室关押人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被羁押人身体状况及在押期间的表现。通过书面审查与调查了解,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将逮捕标准与在押表现相结合。在审查的标准上,该院公诉部门将逮捕的适用条件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综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评判犯罪嫌疑人有无影响诉讼或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如果捕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该科一般视为无羁押必要:犯罪嫌疑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已经羁押的期限与可能判处刑期基本相当;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老年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之人,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的;患有不适合羁押的疾病的。

将说理与建议相结合。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该院公诉科实行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用书面形式阐述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或者解除羁押的理由,并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和被害人,避免其上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案件不在审查起诉环节而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则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并要求相关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该院公诉部门。近日,邢某盗窃一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便及时启动了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是当日便解除了对王某的羁押,使王某获得自由。

将风险评估与跟踪回访相结合。规定检察机关对相关材料审查后,在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建议之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后对刑事诉讼的影响、自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填制《案件风险评估表》,并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跟踪回访,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应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逮捕。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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