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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夸大药品疗效成被告

2013-07-15 10:16: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北法制网 

老百姓有句俗话,叫吹牛皮不上税,可是如果做广告吹了牛皮,夸大宣传,就有可能搬了石头砸自己的脚。

夸大宣传

商家被告上法庭

2013年5月,省会的王先生在某报纸上看到一则药品广告,该广告称耳聋耳鸣病人使用该药物后当天即可消除耳鸣,7天就可听得见,吃上一个月,所有声音都清晰可辨,还称该药是全世界仅有的能逆转听力的耳病特效药。王先生看到该广告后,到某药品经营公司询问,该公司业务员亦称该药是独一无二的好药,并拿出此药的宣传册给王先生看。王先生深信不疑,遂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药物。

服用一段时间后,王先生发现并没有出现当天消耳鸣、7天听得见的神奇疗效。他认为该公司及某报社宣传、销售药物时对外作虚假、夸大宣传,严重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违背了真实宣传的原则,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欺诈行为,并给消费者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痛苦,故将该公司及某报社起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公司退还药费3000元,并依法赔偿3000元;要求公司及报社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延误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000元;要求公司及报社提供发布广告内容的合法来源及依据,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药品经营企业,该药品也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药品,该药物质量没有问题。我方业务员并没有夸大、虚假宣传该药,原告是看过药品说明书后,自愿决定购买该药的。我方没有误导行为,不构成欺诈。报社辩称:该药品生产厂家是经审批成立的正规中药厂,该药品亦是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正规药品,报社并没有进行虚假宣传。

庭审结束后,因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组织调解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该广告内容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是夸大宣传还是虚假宣传,以及由谁承担责任等问题。

法院调解

商家承认宣传有夸大成分

主审法官丛培君向各方作了解释,她说,夸大宣传的特征是抓住需要宣传物品的主要特性,进行夸张及放大处理,而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称为获奖产品,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就属于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第九十三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王先生听了主审法官的讲解后,对虚假宣传与夸大宣传的区别有了一定了解,同意与公司、报社和解解决纠纷。在协商过程中,公司一方也表示,其业务员确实在销售药品时对王先生有不适当的保证言行,而报社方亦称其所发表的广告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含有夸大的成分。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退还王先生药费3000元并适当补偿1000元,其他各节互不追究。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该公司当庭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释法

守法经营才是正路

丛培君法官说,当代社会市场经济是主导,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现象比较严重。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广告,大肆夸大宣传产品的功效,比如有些厂家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擅自增加药效功能,扩大适应人群,变更食用量和食用方法;有些保健产品故意跟药品混淆,误导消费者;还有一些普通食品,以胶囊、片剂等形态仿冒有保健功能,很容易引起老百姓的误解。上述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在监管环节重点加以查处,更要以法律的利器予以遏制并加以打击。

在此奉劝商家一句,真实宣传,守法经营,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记者 张 乔)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