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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内蒙古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2013-07-15 09:08: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从削减收费项目,到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这是法制建设的又一个进步。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组织专人对自治区委办厅局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过一次彻底梳理。这一梳理竟历时11个月。

    45个行政机关,36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9个受委托执法部门,共清理确认行政处罚权4946项。

    2011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处罚案件每年平均有4万余件,多集中在公安、林业、劳动、国土、环保、交通和工商等十几个部门。

    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会出现“寻租”现象。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李杰说,开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就是要通过对过于宽泛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的细化、量化,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从而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逐步消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自治区法制办组织的梳理,就是为了摸清行政权力的家底,开出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进而规范权力运行。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孙惠民告诉记者,2012年,法制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权基准制度。

    公安厅:用“同一把尺子”执法

    据自治区公安厅纪委书记杨文忠介绍,早在2010年,自治区公安厅针对赌博、伤害、盗窃、诈骗、卖淫嫖娼等常见多发的治安行政案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统一规范了全区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2012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22部法律法规对治安、交管、网安、消防、边防、禁毒等七类公安行政管理的277种违法行为,制定了较轻、一般、较重、特别严重4种裁量情节,确定了处罚基准。

    2013年3月,公安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通过对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情节和处罚基准进行细化和量化,最大限度地使民警能够用“同一把尺子”执法,努力实现同种警情同样处置,同类案件同样处理。

    工商局:强化事中制约机制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霍武介绍,该局在强化制度建设、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确适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制约机制建设。

    一是把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合理作为法制机构审核案件的重点和局案审会的必审内容。

    二是把自由裁量权行使权限统一归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办案机构不再行使处罚裁量权。

    三是针对执法办案人员不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导致处罚不公的问题,该局在制度设计上大胆改进,将由执法办案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改为法制机构听取,既缓解了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矛盾冲突,也为公正处理案件提供了保证。

    四是利用全区工商系统网络升级改造的机会,把梳理出来的工商部门执行的全部法律依据中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条款,逐条进行从重、从轻和一般的细化,编入了办案程序。现在只要在办案系统中输入有关案件生成条件,计算机便会自动生成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仅使“裁量”简单化、自动化,也确保了处罚结果公平公正。

    农牧业厅:及时进行后评估

    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翟琇说,该厅在印发裁量标准时就标注“试行”二字,明确要求各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本试行标准有不妥之处,请及时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并公示联系处室和3个联系电话。

    在标准下发不到一年后,该厅立即对试行裁量标准进行了后评估,深入到各级农牧业综合执法队和各法律授权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座谈调研,广泛征求具体办案人员意见,对试行裁量标准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评估。各基层执法单位和具体办案人员普遍反映:试行裁量标准执行后,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减轻了执法人员的压力,减少了与当事人的矛盾。

    孙惠民说,自2011年开始,自治区政府已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党委、政府年度实绩考核指标之一,加强对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监督与指导。2013年年初,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调整考核指标与考核方式,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当中,又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了细化,更加突出了考核的重点,明确了考核的要求。

    截至2013年6月底,自治区已经有近一半的委办厅局,根据部门的执法特点,明确规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重点工作内容,印制了裁量权细化量化表格和需要制定裁量基准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相继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了制定裁量基准的工作方案、裁量基准和工作报告。

    李杰说,自治区监察厅将密切配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各自权限,建立动态检查和静态审核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备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记者史万森)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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