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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发回重审莫滥用

2013-07-14 13:05: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了及时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将部分再审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已成了某些上级法院处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一种方式,但过多发回重审与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相距太远,也不利于消除人民群众的合理怀疑,反而增添人民群众新的诉讼负担,不利于纠纷化解。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修改,确定了以上提一级为原则,以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为补充的申请再审管辖制度,这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解决“申诉难、申诉滥”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新的申请再审管辖制定实施以来,上提一级审判再审案件的举措增大了上级法院的再审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为了及时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将部分再审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就成了某些上级法院的一种处理方式。

    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按照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定质性审查后,如果认为已生效的裁判、调解确需纠正,最好是直接通过审判后加以纠正,少一些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为好。

    过多发回重审与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相距太远。

    人民群众对产生既判力的裁判、调解向作出裁判、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因可能基于下面几点:一方面是人民群众认为作出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人民法院没有正确查明案件法律事实,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或者是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从而造成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错误;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审判监督功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涉及的内容经正当程序依法审判后能直接纠正。人民群众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仅仅只是希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形式上受理其再审申请,并作出一个再审裁定,更关心的是期望上级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审判监督权,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实体内容上的审判后重新作出一个判决、裁定或调解。

    过多发回重审不利于消除人民群众的合理怀疑。

    各级人民法院能不能、会不会通过再审方式纠正自己作出的确有错误的裁判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再审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主动纠错。那么是不是进入再审程序的每一件案子都存在错误呢?这值得探讨。原审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审理后,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一定会作出纠错裁决,但对于确无任何瑕疵的原裁判或调解,依法只能维持。人民群众对原审法院作出维持原裁判或调解的审判结果难以一下子接受,自然会从内心深处质疑原审人民法院没有勇气纠错,再审只是走走程序,做做样子,应付一下申请再审人,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纠正错误。

    过多发回重审会增添人民群众新的诉讼负担,不利于纠纷化解。

    人民群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寄希望于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并给其一个说法,而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则会令人民群众这一期望落空。一旦原审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判没有达到其心中的期望值,当事人就又有可能按规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从而增添人民群众新的诉讼负担,不利于及时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人民群众的再审申请后,不能只仅仅从形式上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要力戒形式主义,克服工作上自身遇到的困难,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司法改革,减少或取消发回重审,直接行使审判监督权,用直接审判的方式,正面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事申请再审的司法期盼。

    (作者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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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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