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形式多为承办人汇报,检委会委员在阅读结案报告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意见。2010年,高检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对议题汇报内容进行了规范,但这种汇报式议案模式有先天不足,影响了讨论案件的质量。
1.缺少对案件的亲历性。以汇报为基本形式讨论案件,比较突出的缺点是缺乏对抗性和亲历性,对提高案件质量存在天然缺陷。在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时的表情、神态、语调的高低、语速的连贯、辩解的急迫程度,以及当事人在对抗时表现出的自信程度,都是司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准确判断不可或缺的因素。以汇报为基本形式讨论案件缺乏当事人的参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从其他方面加以弥补。
2.案件讨论的诉讼性与行政性之冲突。检委会讨论案件并按照民主集中制进行表决,这种方式具有一定行政性特质,而检委会讨论案件应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二者属性的不同决定了检委会讨论案件应弱化行政性。由于案件事实的难以回溯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讨论案件应是一种诉讼程序而非行政程序,要求检委会议案方式进一步强化诉讼性,弱化行政性。
3.承办人汇报时不可避免的倾向性。检委会讨论案件单一“汇报式”模式,对承办人的汇报依赖颇多,而承办人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自身价值观等原因,难免在汇报案件时具有主观倾向性,使得某些时候检委会委员所听取的汇报存在偏颇。由于时间所限,委员们通常不会详细阅读案卷,尤其是案卷数量较多的案件只能靠承办人归纳、总结,信息的不对称影响了讨论案件的效果。
笔者建议,检委会议案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1.进一步发挥办事机构的作用。检委会办公室是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着检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具体落实的重任。检委会工作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取决于检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的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应该认真履行督办检查职责,对检委会议案的效果与结果及时总结,收集反馈情况,向检委会报告;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对出现重大问题的案件进行调查,向检察长和检委会提出补救措施和处理意见;总结检委会议案决策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办法。
2.适当引进对抗机制。检委会办公室成员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意见,或在不起诉案件中听取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引入对抗机制可以促使检委会成员全面了解案件,在对各种意见全面考量后得出更为科学的结论。这也是强化外部监督、保障办案公开透明的一种有效途径。
3.以科技手段为先导提高议案的亲历性。在信息与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检察机关应积极利用网络平台提高检委会议案能力,将高科技手段引入检委会议案程序。如通过局域网建立咨询信箱、网上研究案件、多媒体示证系统研究案件等形式来提高检委会议案能力和效率。
4.发挥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作用。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召开前应对案件进行较为详尽的审查,包括审查卷宗或向承办人提出问题,得出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以便在检委会召开时向检委会和检察长提出有建设性的观点。在表决程序上,如专职委员的意见与承办人不同,则其前置性发言为检委会讨论案件增加了一定的对抗性。因此,专职委员相较于检委会委员来说,应承担更为重要与独特的作用。
(作者 孙存德 赵芳芳 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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