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将原来规定的举报中心“初查”改为“初核”。实践中,初核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反映在以下方面——
1.重视不够,初核工作停滞不前。近年来,虽然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把大部分人力、物力、保障都放在接访工作上,但人员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极不相称。一些地方基层检察院举报工作只限于收与转举报线索,没有相应精力开展举报初核工作。
2.对举报初核工作的认识有待统一。《规定》第30条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2013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一步规定了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工作程序。但实践中初核要达到什么程度,与侦查部门初查的关系如何界定,对举报初核中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初核后不立案时使用何种法律文书等,各地认识和做法不尽一致。
3.举报中心人少质弱与任务繁重的矛盾突出。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增多,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任务繁重,举报初核职能被弱化。从目前情况看,多数基层检察院的控申科(与举报中心合署办公)只有3至4人,年龄结构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应付日常工作都很困难,没有力量开展初核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1.强化思想认识,提升能力和水平。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大力查办职务犯罪仍然是检察工作的重心之一。为此,基层检察院举报中心要不断强化初核工作,根据自身的力量,把握分寸,注意方法,加强信息沟通,主动争取其他业务部门的积极配合,以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
2.明确初核范围,增强工作针对性。举报中心不能为了完成初核数量,甚至纯粹为了消化举报线索,草率初核、匆忙结案。初核过程中,要加强与侦查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可以请侦查人员共同参与。《规定》第31条规定,初核前,举报中心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要明确初核范围,既不能无所作为,又不能越俎代庖。
3.突出初核重点,提升司法公信力。举报中心办案人员初核时,要坚持“轻重缓急,兼顾全面”的办案原则,做到“四个优先”:优先初核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矛盾激烈的信访事项,优先初核影响民生民利的信访事项,优先初核社会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优先初核上级交办、检察长批办的信访事项。要熟悉掌握初核对象,制定周密详实的初核方案,在“准”的前提下,严格遵守初核程序,加快初核速度。
4.重视初核质量,着力提高成案率。举报中心受理案件后,要对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找准初核工作的切入点,做到“快、准、细、密”。在初核进入取证的关键时机,承办人员要及时与侦查部门联系,介绍初核进展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必要时邀请侦查部门派员配合,为立案做好准备。(作者单位:江西大余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