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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工作创新的思考

2013-07-12 15:13: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甘肃日报 

    魏学军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职责。目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大胆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形成了一系列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从目前执行的情况来看,需要完善的方面还很多。我们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创新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

    一要围绕加强源头防范,完善社区矫正适用的制度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在提交起诉、公诉、判决或裁定前,原则上要一律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有无再犯罪可能、能否被社会接受等情况进行调查。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适用担保人或保证金制度;根据再犯罪的可能确定保证金收取数额,明确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经济处罚措施,建立取保候审保证金、担保人与社区矫正适用担保人、保证金接转制度;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罚没权,从源头上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刑意识,保证社区矫正责任落实。

    二要围绕防范脱逃、重新犯罪,建立并推行工作责任分担制度。对适用社区矫正但不按期报到、超过报到期限、脱逃、报到期限内重新犯罪的,由判决或裁定机关追查、追逃;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追究判决裁定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责任。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教育措施不落实,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情节轻危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重的追究司法所所长的责任;社会影响严重的,追究相关司法局及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并纳入有关部门工作计划,进行考核奖罚,确保地方、单位责任落实。

    三要围绕加强监管,完善和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坚持推行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到司法所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的有效做法;建立并推行计分考核奖惩、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相衔接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汇报学习思想工作、参加集中学习、公益性劳动、争做好人好事、提供犯罪线索、参加抢险救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计分,在一个年度内达到一定分值的,给予奖励;少于一定分值的,给予警告;对不按期报到、不接受管理且情节较重的,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采取收监等措施。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建立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监督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小组;积极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可能评估,将专门机关的力量运用到重点对象的管理中来,对没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可委托负责任的社区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司法部制订的技术规范,加快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社区矫正信息在相关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

    四要围绕加强服务,创新工作措施。要积极建立社区矫正师资库、编印社区矫正教材、建立社区矫正学习、观摩、劳动基地,建立心理矫正队伍,建设心理矫正室,以满足社区矫正对象思想道德、形势政策、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心理咨询、就业安置等方面的需求。要推进学习劳动与社区矫正对象发展、地方产业壮大、民生项目建设有机结合。要研究公益劳动可能面对的风险,建立风险预防化解机制。积极组织开展争做好人好事活动,提高矫正育人的水平。要大力推进互帮与社会帮扶机制建设,切实解决好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强他们的信心。

    五要围绕增强保障能力,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参加的纵向协调机制;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横向协调联络机制;建立由司法局主要领导、相关领导、科室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奖惩裁定建议委员会,协商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作者单位:酒泉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