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在1991年正式颁布实施,在2006年修订过一次。这并不是一部新法,没有理由说我们“不懂”、“不知道”,但事实上这是一部执行力很差的法律,父母以“爱”的名义,媒体以“知情权”的名义,司法机关以“公开”的名义都可能会侵犯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意识不到自己已经违法,即使意识到了也很难受到处罚。要想使这部法律真的成为约束我们日常行为的法律,增加处罚力是一方面,而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才是最重要的
媒体报道案件要多一根“法律弦”
乔新生
李双江之子涉嫌强奸犯罪案件,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这一案件的采访报道似乎并未遵守法律规定。新闻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以及司法机关指名道姓的信息发布,似乎都在向社会暗示,这不是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是一个官宦子弟利用特权作奸犯科的案件。不管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管犯罪行为是否罪大恶极,只要涉及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都应该严格依法办事,这是起码的法律常识。
从新闻媒体的角度看,在采访报道这一案件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不得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的资料。或许在一些新闻媒体工作者看来,李双江属于公众人物,李双江的孩子自然也是公众人物。按照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对于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应当作适当限制,换句话说,为了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可以牺牲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权。在这一案件中如果不详细地披露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出现枉法裁判的情形。正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新闻媒体才公开有关犯罪嫌疑人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其他有关个人信息。
坦率地说,这样的逻辑不能成立。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保护公民的基本隐私采用的是绝对性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没有隐私。各国的法律都承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且采用相对性的原则,在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本案的特殊性表现在,公众人物属于未成年人,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采取的是绝对保护的原则。换句话说,未成年人不管是否属于公众人物,其个人隐私都应受到绝对保护。这就意味着当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时,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未来利益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禁止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其他相关材料。不能因为未成年人属于公众人物,而实行相对保护的原则,也不能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对象,而忘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规定,更不能因为未成年人涉及的案件属于恶性案件,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特殊,而无视我国现行法律的存在,让未成年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一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客观上导致了社会情绪对立。人们把这一案件与官民之间的矛盾联系起来,认为这是“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利用特权作奸犯科的典型案件。客观上说,被告人父亲特殊的身份和家庭背景,很容易让人们做出这样的联想。但是,新闻媒体有义务纠正整个社会的偏见,在社会转型时期,不断地寻找多元化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共同点。此类案件的报道助长了社会对立的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公众对案件的理性判断。不管这一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特殊的家庭背景,也不管这一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特殊性,只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就应该时刻按照法律规则处理细节,万万不可在案情之外,刻意地渲染当事人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使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变成公众激烈讨论的社会事件。
新闻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的时候,应当多一根法律的“弦”,应当在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率先垂范。不能为了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而肆意炒作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更不能以采访报道的方式给社会以强烈的暗示,让公众怀疑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没有旁观者,每个人都是参与者,也都是建设者。
父母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第一人
烨泉
当前,李双江之子涉嫌强奸案已成为舆论关注度极高的刑事案件,继李双江之子新任律师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将作无罪辩护之后,第二天,受害人一方代理律师也发表公开声明反驳对方声明中的具体内容,而且直接指出李双江夫妇对其子李某的“三观”教育问题。
两份针锋相对的公开声明,为本来已进入舆论狂欢状态的案件发展又喂了新料,好像案子还没有进入庭审阶段,双方的律师大战就已经在媒体上拉开了序幕。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李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其隐私权没有得到保护,而这个问题确实是此案给我们的一个最大的警示。一个成年人的社会为了娱乐和自我满足的需要疯狂地消费着一个未成年人的隐私,这确实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媒体扒粪不择手段,司法机关面对司法公开的要求显得进退失据,都是造成目前这种局面的原因,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不能不提,那就是家长是否尽到了保护未成年子女隐私的义务。
两份律师声明都不能回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是到底是谁在媒体上公开散布李某的姓名、照片、图像呢?
事实上,李某的影像资料在网上俯拾皆是,不需要媒体去费劲地扒粪。而这些影像资料都是之前媒体广泛传播的,没有一份是案发后由司法机关流传出来的。为什么之前没有人想到去保护李某的权利?特别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没有想到去做保护的工作呢?可能当初李双江夫妇在为儿子铺设成功之路的时候根本就不会想到这些东西都会成为侵犯自己孩子权利最有力的道具。
家长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第一保护人,如果他们没有尽到保护自己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在事后去要求别人尊重和保护自己孩子的隐私就显得非常无力,而且亡羊也未必能补牢。不久前发生的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的很多报道同样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当时一些媒体直接采访到了受害女孩,让她们讲述当晚发生的所有细节。这毫无疑问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可是女孩的家长有没有阻止这种违法的采访活动呢?显然没有。如果说媒体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家长也犯了同样的错,而且作为第一保护人,这种错误更严重。
当前,在一种“成名要趁早”的国人集体思维下,很多家长都渴望自己的子女“早红”、“早出名”,可关键的问题是他们还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权利保护,特别是隐私保护是第一位的。此前,曾经有新闻报道,某地数名幼儿在家长的带领下身穿比基尼参加车模表演,这些照片被网络大肆传播而饱受争议。这里的主要问题就是无论这些父母出于什么样的动机,都涉嫌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关键是这些父母对此毫无意识。
受害人律师在声明中表示,李某因随其父母广泛参加公共活动已成为了“准公众人物”。而根据法律规定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普通人是不一样的,保护程度要低得多。
法律无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因为是未成年人都可能犯错误,而未成年人的错误理应被原谅,不应成为他未来人生的包袱。所以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都不能被披露。但如果父母不注意保护这些信息,相反却主动披露,事后又要求司法机关和媒体保护,这就太被动了。
在李某这个案子上,媒体、司法机关都存在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但是这种现象的发生其实是我们国人集体无意识的产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父母是第一道屏障,我们可以指责别人,但是不能推卸掉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