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是指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及其群体组织利用一定的资源、制度规则及环境,在检察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建设中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性。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体现为不同的层次,具体说来:在组织机构层面,检察机关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其按照我国检察机关的四个层级架构可以划分为不同层级的主体。在群体组织层面,检察人员结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群体组织,例如检察官协会、检察官文化艺术联合会等,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在个体层面,全体检察人员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不同层次的主体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作用,需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在组织机构层面,需要强调统一性和指导性;在群体组织层面,需要强调组织性和协调性;在个体层面,需要强调创造性和灵活性。
检察文化建设的良性发展还需注重制度规制。制度是规范与约束人们行为的集合规则。检察文化建设制度安排是指人们设计、选择、确立引领检察文化建设相关制度的过程。当前,我国检察文化建设制度安排还存在供给不足、地方化倾向突出、执行力有待提高、实施机制僵化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确立检察文化建设的统一规则,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保障,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1.组织管理制度安排。即要建立健全检察文化建设管理制度,明确检察文化建设层级组织领导的职权与责任,规范检察官文联等检察文化建设载体的组织与运行,规制管人、管思想等方面的组织活动。
2.保障制度安排。是指有关检察文化建设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等制度安排体系结构、运行机制及其相关要素。保障制度既要注重健全结构、优化功能,又要确立服务为先的理念,讲求保障的针对性、增强保障的时效性。要注重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物质、经费等保障,加强对检察文化建设经费投入的监管,积极倡导为检察文化建设服务的理念。
3.实施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检察文化建设的目标要求,设计载体平台及其运行的方式方法等。这就要求检察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体制,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层级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问题导向、项目实施和过程控制等。具体说来:(1)针对检察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建设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制度与载体平台建设规划。(2)建立科学的权责机制。指检察文化建设制度的实施者(主要是领导集体)对违反该制度规则的人所做出的惩罚或奖励的条件、手段和方法的总称。实施机制内在地包含于制度本身。(3)建立吸引检察人员和公众参与检察文化建设的机制和制度。
4.评价制度安排。评价制度安排是对检察文化建设成果进行评估、考核和检验的一种制度设计。其主旨在于激励、约束与督促建设主体,评价总结建设过程与结果,查漏补缺,反思提高。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并形成分析与应用评价结论的制度,完善评价工作对接检察工作的机制。
总之,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需要提高决策水平和制度执行力,并不断强化对制度安排执行的监督。
(徐汉明:湖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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