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在基本法律层面首次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类型、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看,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还面临着诸多需要细化的问题。
1.非法证据排除的责任主体需要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承担着不同的非法证据排除责任。在侦查阶段,对于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由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存在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避免非法证据产生的同时,按照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所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判人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2.自侦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需加强。刑诉法已经明确,必要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那么检察机关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去应对出庭作证带来的挑战。一方面,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争取把每个案件需要的证据都固定到位。另一方面,加强对出庭作证能力的培训,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一个专门的内容,重点抓好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和抗辩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庭审中应对复杂局面的综合能力。同时,借鉴公诉人员出庭辩论、质证的技巧和方法,大力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水平。
3.考核标准有待修改。在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实行量化考核,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但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这些考核标准也应随之加以修改。比如对限制不批捕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的考核规定,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很可能会导致不批捕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提高。个别检察机关为了降低这“三率”,就会有意无意地考虑到本单位的“大局”,对被怀疑是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与其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还不如吸纳为证据。因此,检察机关应把排除非法证据作为考评案件质量的标准之一,对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而不排除或者没有发现的,如果造成错案,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办案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如果没有造成错案,也应当作为办案质量低的表现来评价。
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机关应在恪守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坚持以实践探索为先导,逐步建立和完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一套规范化的措施和制度。其中,以下问题需要重点考虑和解决:
第一,确立“非法方法”的标准。要从收集主体、程序、方式三个方面来认定是否为非法证据。从收集主体上来看,一般是具有收集资格的刑事侦查工作人员。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一定条件下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要求的,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其他人员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以收集主体不合法而予以排除。从收集程序上来看,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从收集方式上来看,不仅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排除,还要将那些通过精神折磨、不人道方式以及使用麻醉药品等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
第二,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事实,申请法院认定侦查机关取证行为非法的,检察机关应在庭审中依法予以阐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对于恶意攻击侦查机关及其人员违法取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时间。建议将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时间限制在一审开庭前,一审法院已就非法证据问题作出裁定的,被告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二审中重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不能在以后程序中再就非法证据问题进行审理。
第四,将非法证据审理程序与案件事实审理程序进行分离。将非法证据审理程序置于案件事实审理前,同时适当控制非法证据审理程序的庭审时间,避免案件实体审理不当迟延。
第五,建立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机制。检察机关在作出非法证据排除决定后,应当告知侦查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人和机关、组织。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犯罪嫌疑人、对排除非法证据有异议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审查逮捕阶段,由于受到审查期限的制约,不得申请复议。但是如果排除非法证据导致不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可以在针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起的复议中一并提出审查要求。如果由于排除非法证据导致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在针对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中提出审查要求。但是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排除的决定,不影响审判阶段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排除申请的权利;检察机关作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不影响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中以该证据作为控告依据,也不影响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证据。
应当明确的是,不管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一般实行终局性排除。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排除的非法证据不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也不再移交法院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布和巴雅尔: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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