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保全制度、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规定;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执行程序。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突出亮点,通过拓展监督范围、增加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优化监督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职能,为当事人权益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武器,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又有新的途径。 1 不服民事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案例
陈某在印有 “XX 建筑有限公司”字样的便笺上书写欠据,载明“欠周某工程款20万元”并签字确认,其后,陈某交付周某的20万元支票无法承兑,周某无法找到陈某,遂诉至法院。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周某无法证明陈某系XX 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不予支持其要求XX 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调取XX 建筑有限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资料及发放工资等证据,证明陈某是该建筑公司员工,陈某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遂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XX 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周某20万元工程款。
检察官提示
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如:(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二)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审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以核实案件情况。 2 对违法调解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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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
陈某通过中介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陈某以100万元购买李某的房产。李某为减少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与陈某签订另一虚假协议,记载陈某以20万元购买房产。李某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陈某支付李某20万元,李某于期限内协助陈某办理过户手续。调解协议生效后,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其间,当地过户房屋纳税地方政策由原先的根据合同约定价格或者法院裁判、调解书确定的价格作为纳税计算依据,改变为统一以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计算依据,李某要求陈某承担所有税款,陈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陈某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要求撤销调解协议。检察院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违法逃漏税,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撤销调解协议。
检察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自愿原则以及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等四类调解书实行法律监督。 3 对违法民事执行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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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案例
梁某坤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认为某法院对其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不力,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执行中多次更换承办法官,导致执行工作断续进行,遂建议加大执行力度。后检法两院共同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梁某坤在交通事故发生8年后最终拿到了全部赔款。
检察官提示
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主要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文书等活动,包括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4 因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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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
陈某因与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立案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逾两年之久仍然没有下判,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检察院调查,认定该案立案后超过一年仍未审结时,审判人员没有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再延长审理期限,属于严重超审限的违法情形,遂向该法院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随即作出了判决。
检察官提示: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存在不依法受理或立案、未依法回避、违法保全、违法送达、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破坏证据真实性、严重超审限、滥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以及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5 特别提示
修改后民诉法为加强当事人权益保障而完善的其他相关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明确公益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增加诉讼保全的对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加大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反映出社会中少数人缺乏法律观念、道德良知,为一己之利肆意违法,既损害他人利益,更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将依法强化对该类案件的监督力度。)
5、加大对恶意逃避执行的惩戒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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