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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强化审执一体化意识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2013-07-11 15:26:2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强化审执一体化意识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关于瑕疵裁判文书难执行问题的调研报告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瑕疵民事裁判文书屡屡出现,导致难执行或者无法执行,无疑给本就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雪上加霜,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损害司法形象,更是引发不少涉诉涉执信访。为此,笔者调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2年瑕疵民事裁判文书难执行的情况,分析成因,提出对策。

  一、瑕疵民事裁判文书难执行的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2年,管城回族区法院分别审结民事案件3299件、3138件、2804件、3813件、3274件;分别受理民事申请强制执行案件1270件、1194件、1157件、1209件、1411件。因瑕疵民事裁判文书导致难执行或无法执行的案件分别为9件、13件、10件、15件、13件,共计60件,占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总数的0.96%。其中,执行机构裁定终结执行11件,审判法官作出补正裁定后继续执行7件,其本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8件,因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程序5件,达成执行和解24件,采取司法救助或其他途径处理16件。

  二、瑕疵民事裁判文书之成因分析

  (一)客观方面。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民事审判法官大都每年分案200件以上,很难挤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字斟句酌裁判文书;有的法官刚出大学校门,自己还未曾谈过恋爱或尚未结婚,即“披挂上阵”审理离婚纠纷等民事案件,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容易作出不合情理的裁判,致使裁判文书难执行;有的法官难以承受当事人动辄上访的压力,担心因当事人信访被通报、被问责,即刻意照顾“会闹”的一方,制作的裁判主文表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执行法官无所适从;有个法官迫于特殊主体施压,以至于审理政府部门为被告的案件时,庭外告知被告“会出个执行不了的判决”,把难题甩给执行机构。

  (二)主观方面。一些民事审判法官缺乏“审执一体化”意识,认为只要自己办结案件就行,裁判文书能否顺利执行与己无关。有的不考虑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轻易判决被告承担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致使执行机构执行不能,最终形成执行积案,酿成涉执信访;有的不考虑裁判的可执行性,判决已歇业多年且无任何财产的企业给其法定代表人和职工交纳养老保险等,把后续难题留给执行机构;有的不考虑执行成本,调解成了三五百元小标的额且被告居住外地的案件,却未让被告当庭给付,执行法官不得不到外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甚至出于无奈不得不自己拿出些工资充当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有的不考虑客观实际,判决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每个双休日探视子女,造成申请执行人每星期申请执行一次,执行法官只能疲于应付;有的不查明被告身份证信息,制作裁判文书不按规定注明被告身份证信息,给执行法官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增加了难度;有的工作作风不严谨,制作的裁判文书主文表述出现歧义,或者将被告性别写错,甚至判决主文将当事人姓名写错,让被执行人抓住把柄,执行机构只能裁定终结执行。

  三、解决瑕疵民事裁判文书难执行问题的对策

  (一)着重强化民事审判法官“审执一体化”意识。民事审判法官要强化“审执一体化”意识,树立“全院一盘棋”观念,充分考虑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避免办理的案件“空调”、“白判”,给当事人增加诉累,给执行法官带来困难,给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审判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要主动查找原因,耐心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积极与执行法官商讨解决办法;基层法院应定期安排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轮岗,让大家亲身体验不同岗位的工作难处,学会换位思考,增强工作中互相理解和互相配合意识。

  (二)着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一是注意加强学习。民事审判法官一方面虚心向经验丰富的法官学习,另一方面主动挤出时间学习人文科学等多方面知识,避免裁判文书中出现常识性错误。二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实际工作中,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养成严谨作风。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裁判文书签发之前,要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生活阅历丰富、熟知社情民意等优势,诚恳征求其意见,并请参与审理此案的人民陪审员仔细校对,查找瑕疵,斟酌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

  (三)逐步健全裁判文书监督评查机制。一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自觉接受各界监督,虚心接受公众评判。二是健全内部评查机制。坚持裁判文书统一备案制和质量评查制,确定若干资深法官专门评查裁判文书,在院内设立瑕疵裁判文书曝光台,定期编发评查情况通报。三是推行奖优罚劣机制。根据裁判文书内部评查结果和社会评价情况,严格兑现奖惩,并作为评先评优和法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不断完善法官绩效考核体系。以前考核法官,往往“以结案数论英雄”。曾有法官盲目追求结案数,草率调解众多购房人诉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纠纷的集团诉讼案件,或者原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纠纷的案件,因未开庭深入调查,也就没能发现被告隐瞒的房产已被抵押或已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问题,以至于调解结案后,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一边提出执行异议一边上访告状,申请执行人也因执行机构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断上访。而极个别审判法官由于办案数量多早已获得荣誉,拿到奖励,得到提拔。为此,考核法官绩效,除调解率、结案数、上诉率、信访数等常规性办案指标之外,应当把裁判的当庭给付率、自动履行率和可执行性也作为考量因素。

  (五)积极构建审判、执行法官协作配合机制。一是民事裁判文书出现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实体裁判的,执行法官要主动向审判法官反馈,以免今后发生类似情况,并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多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尽力促成执行和解;二是裁判文书非主文部分出现明显瑕疵,导致难执行的,执行法官要及时告知审判法官作出补正裁定,继续予以执行,不要轻易裁定终结执行或提议启动再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引发涉诉涉执信访;三是裁判文书主文出现严重瑕疵,确实无法执行的,执行法官应建议审判法官报请院长提交审委会研究启动再审程序。

  (课题组成员:郑新峰 周新玲 邱志敏)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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