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近一个时期来,在部分媒体上出现了为数不少的无视乃至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报道,有失新闻公允,价值尺度偏颇,社会影响欠佳,少数报道更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了直接伤害。
以近日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为例,检察机关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件提起公诉,消弭了之前舆论对此的各种猜想——值得人们深思的是,纵观这一事件前后的各类新闻报道,妄加推断者有之,仇官仇富者有之,随意质疑司法者有之,但客观公正地从李某某及其他人等未成年人身份出发看待问题者寥寥无几。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于上述规定,在李某某案件中,许多媒体的报道可以用熟视无睹来形容。更加值得人们反思的是,近年来,有相当一部分媒体对于未成年人权益基本不设防甚至以此吸引读者眼球,失掉了应有的客观立场和职业道德,具体表现为:
有意披露一些不宜公开的细节,如在海南幼女开房案报道中,部分媒体对于开房细节的深入开掘,猎奇意图明显公正尺度难寻;刻意针对未成年人进行个人信息发布;如在埃及神庙刻字事件报道中,部分媒体对未成年当事人穷追猛打并将个人信息和盘托出,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难以估量;缺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虽属无意但造成了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客观事实,如过去曾经出现过的,在对艾滋病孤儿报道中,多处泄露孤儿个人信息。
新闻媒体对未成年人权益侵犯愈演愈烈,暴露出了当前媒体发展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将社会责任抛之脑后,以吸引眼球为主要目的,以赚取利润为主要追求,罔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是整个行业在业务上的倒退、在价值观上的异化、在职业操守上的堕落。令人尤为担忧的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形势更趋严峻:网络新闻从业人员博取眼球之势更甚,操作手法更缺乏规范。此外,在网络上大量的信息由非专业人员发布,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缺少最基本的把关。
“笔下有人命关天”,这是我国老一辈新闻工作者对于媒体社会责任的生动比喻。未成年人身心均未成熟,不负责任的报道对其一生都是难以抹去的伤害,用“人命关天”来形容绝不为过。因此,规范媒体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我们应该做到:
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自律,绝不能以新闻报道之名行侵权乃至违法之实,在此,传统媒体从业人员更应该以身作则,在保卫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守卫新闻工作应有的准则和声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报道的规制和处罚力度,正确引导行业、严惩违规报道;司法机关要适时出手,对于那些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报道,应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及上述第五十八条,追究相关媒体法律责任;尤其需要提出的是,对于网络上任意发布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应该进一步明确并落实主管网站及人员的所负责任和处罚措施。
身为新媒体时代的新闻工作者,面对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我们亟待重新拾起人命关天之笔,审慎对待每一个未成年人,让对未成年人保护成为新闻工作中不可触碰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