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审判理念?
法官的审判过程,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与法律“沟通”,使具体的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范相“结合”的过程。这个过程包含两个部分,即法官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法官的裁判思维(裁判意识、审判意识)。
法官的法律思维就是法官在对诉讼案件审理、判断和决策过程中运用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方法,认识案件以探究案件客观真实的过程。其显著特点就是严格按照法律逻辑来思考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一是把合法性作为观察、分析问题的第一位的考虑因素;二是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三是以法律程序为依托进行思考,严守程序逻辑。法官的法律思维是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条件和前提。法官在对诉讼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只有具备法律思维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才能保证裁判的每一件案件的公正。
但是,法官仅仅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法官的法律思维,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基础之上的,法律规则的原则性、局限性、滞后性往往使法官在决断案件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僵化和机械,使裁判的结果程度不同地偏离客观性、公正性,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不相契合,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因此,法官决断案件还必须有相应的裁判思维作指导,才能实现审判的最佳价值。
裁判思想是指法官在认识司法实践客观规律,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观念和基本理念,所以裁判思想又可称之为审判思维或者叫审判理念(以下都统一称审判理念)。审判理念是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裁判思想,是法官的一种认识案件的特殊思维方式,要比单一的法律思维丰富得多、生动得多,法官裁判思想的形成不仅来源于法律思维的结果,也来源于人类认识客观事物过程的其他思维的结果,包括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等,这一点从最高院编印的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也就是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在纪念耶鲁大学法学院成立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说的“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审判理念的形成实质是在法律思维的基础上再进行复合思维的产物。法官先进的审判理念应该具有丰富的内涵,既有对法官职业素质要求的内容,也有对法官职业责任要求的内容,概括讲应具有三种意识:
一是在指导思想层面上要有为大局服务的意识。法律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司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本身就是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作为法律执行者的法官,必须要有大局意识,必须善于把政治和法律结合,如果离开政治,单纯机械地讲法律是行不通的。所以,大局观不能只有法律,而没有政治,不能只有案件,而没有必要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不能没有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是在司法政策层面上要有多重价值追求的意识。司法政策是国家有关机关为解决司法问题而制定的指导司法活动的方针策略,对司法活动起到价值导向、指引和弥补法律漏洞与滞后的作用。毫无疑问,法官裁决案件,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价值,但不是唯一价值。司法不仅有法律价值,还有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而且司法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面临着多种权利或利益冲突,客观上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价值判断,树立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追求多种价值目标实现的司法意识。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政治要求,法官要能够正确理解并体现这种要求。
三是在司法技术层面上要有司法衡平的意识。所谓司法衡平,就是在实现司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中实现均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社会功能。反映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总是多元的,总存在着个人价值追求和利益诉求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冲突,法官面对这种冲突,需要有衡平意识,运用平衡艺术来化解冲突。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既要考量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契合的价值追求实现的优化和最大化,又要考量合理利益诉求实现的优化和最大化。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以公正为先,兼顾效率,以实现正义这一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之间,以人格利益为先,以体现立法注重人文关怀、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面对利益诉求冲突,坚持以社会公序良俗为标准调整利益分配,既要利益兼顾,体现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又要比较衡量,如在财产分配上向弱势者倾斜,在经济交易上向诚信者倾斜,在行为评价上向道德者倾斜,以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
法律思维是法官认识案件的方法、技能,指向认识案件的过程;审判理念是法官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观念和想法,指向认识案件的结果。法律思维是形成裁判思想的基础,审判理念对法律思维活动起导向和指引作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在审判案件时,要先找结果,再找法律,然后用法律再来检验这个结果的正确与否。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在不断修炼自己职业思维的同时,要不断地总结审判经验,加强理论和实践修养,不断地提高自己,努力树立先进的、合乎时宜的审判理念,以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的统一。
二、树立什么样的审判理念
人民法院和法官要树立四大审判理念:
(一)服务大局的理念。什么是大局?现阶段,我国的大局就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我们审判工作就是要服务这个大局。为什么要服务大局?
一是这是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就政治国情看,我们坚持的是共产党的领导,不搞“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就经济国情看,人口多,底子薄,既是崛起中的大国,也是发展中国家,各地发展不平衡;从文化国情看,追求和谐的价值观,追求无讼的法制观,追求谦让的人际观,追求正道的义利观是我国国民的文化追求与品性,这种法文化在决定和影响着法院的判决必须考虑民众的期待和走向;从社会国情看,13亿人口、城乡差距、东西差距极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深层次矛盾日益凸现,不少问题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手段来加以解决,然而司法又不是万能的,影响司法制度建设的因素仍然存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方面依赖法律,期望法律能解决问题,但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却有所下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状况不断恶化。
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不顾国情、省情和社情,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我们的办案必须置于中国特定的国情环境中,一刻也不能背离我们的国情。如果对中国司法与传统的法律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的综合关联性以及司法制度变迁背后的历史逻辑吃不透,对西方的司法制度充满迷信和崇拜,对西方司法制度运行的历史背景及其演进过程思考不深,而迷糊了本国真实的现实真相,对当下的历史、现实和国情拿不准,我们就会行偏走歪。
现代中国急剧的社会变迁、经济发展、人员流动、社会的陌生化,必然导致各种纠纷大量增加,导致人们更多诉诸司法,这是大势所趋。我们必将面临着更多更大的案多人少的压力,必将面临着更多更高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更加复杂的难题和挑战。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瓶颈”已经打开,对信息进行垄断和封闭已经不可能,我们处于风口浪尖之中,法院审判工作必须意识到已经置于“全球人”被关注、被监督的包围之中的事实,“闭门造车”、“坐堂问案”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人民法院要改变长期以来处理此类事件的惯习,学会在开放的态势中处理事件,以更大的开放、更有效的公开、更有力的自信和更充分的说理来适应这种变化。
二是这是由中国法院的性质和现在所处的环境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法院就是社会主义的法院,人民的法院,是维护和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之一,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我们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的道路,我们不能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不能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法院所面临的是经历了两千多年强大的封建社会,建立了深厚的封建传统意识的十三亿群众,人们的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契约精神匮乏。
三是这是由中国法院法官的现实状况决定的。中国的法院、法官自身的素质难以完全担负起全部的责任和义务。法院的社会地位,法官的素质还很低,特别是法官的社会形象,社会公认度还很低,法官是一个谋生的手段,还难以成为一种高尚的职业荣誉。
如何服务大局,这是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在实践中我们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办好案,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
二是坚持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确保社会稳定。
三是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思想,坚持以人为本。
四是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中心工作不动摇。
五是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充分发挥法院管理社会的职能作用。
(二)司法公开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政法工作会议重要指示上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在新的一年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也是人民法院最有作为的地方,我们要在这一方面下功夫。
我们要深化十大措施,让司法公开真正落实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
1、积极主动地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案件,让更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够了解法院,了解审判。
2、创新社会民众旁听庭审制度,开展动员人民群众走进法庭听审案件的活动,积极且有组织地邀请基层领导听审案件,号召鼓励社区群众、村民听审案件,组织在校学生(中专、职专生、特殊学生)听审案件,努力让更多的老百姓进法庭,听审案件,让他们能够经常感受法庭庭审的过程,知晓法院审理案件的方法和程序,理解法院的审判。
3、继续坚持案件庭审直播和录播,在县市电视节目中滚动播放,让广大的群众熟知法院的审判,特别是那些重大疑难的案件,一定要在电视中反复播放庭审实况,努力让老百姓信服法院的审判。
4、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活动,让法庭直接进村进社区,让审判活动直接进入老百姓中,努力让老百姓在每一件案件上体会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
5、加大人民陪审员审案力度,尽力扩大人民群众司法的参与度,加大民主司法力度。
6、坚持裁判文书、司法建议书和执行案件上网公开制度,尽力开展网上公开。
7、开展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和社会反响比较大的案件,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法院领导要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防止法院冤假错案和重大审判瑕疵的发生。
8、建立健全重大司法事件、重大审判案件和重大审判改革新闻发布会制度,让全社会知晓人民法院重大的活动的开展情况。
9、重大工作、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汇报通报制度,确保审判工作政治方向的正确性。
10、坚持信访听证和判后答疑制度。对于案件申诉,在确定立案之前要组织双方人进行听证,对于案件审判结果有疑问的要及时进行答疑,尽力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情绪。
(三)坚持正义的理念。坚持公平正义本是人民法院的本质要求,但在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中有些被忽视,因过分强化社会“和谐”,造成审判案件过程时“和稀泥”,对人民法院的权威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响,现在要提出来予以纠正。
1、程序正义的问题。对于法官来说,程序正义是最容易做到的事,又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事,也是当事人反映最大最多的环节,比如说,最大限度地保护诉权、债权;穷尽举证手段和执行措施,适时法官释明,诉讼保全,法官调查取证,等等。
2、行为正义的问题。法官在办案中,行为要做到不单独和一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接触”;不在开庭或双方当事人在场时向一方当事或代理人示好;开庭时要严格地表现出中立的表现,让双方当事人都体会到法官的公平;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要充分,不回避问题。
3、调解中的正义问题。近年来,由于强调司法调解,导致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正义问题,让老百姓对法院的正义产生了疑问,这是当前一个非常普遍问题,又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首先,对于民商事案件,要加大调解的力度,努力提高调解、和解率,充分体现和谐司法的理念,但调解案件原则上要先查明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法官要明确双方的对错和是非曲直,做“和事佬”但不“和稀泥”。
其次,调解书要载明违反调解约定后的处罚措施,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官要有释明,要在案件调解笔录上做好记载,有的要作为调解的主要内容直接载入民事调解书。
同时,对一方做出重大让步的调解案件,法官要能明察出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会真正履约?对于做出让步的当事人,一般要提示其防止对方调解“欺诈”措施。要尽最大的努力防止出现调解案件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出现。
4、执行中的正义问题。案件执行是体现正义最后的关口,在执行中要充分显示公正,要做到:
及时执行,确保执行工作的及时展开,保证当事人利益的尽早实现。
要穷尽各种执行手段,把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让违约的人损害他人的人付出代价,做到极致,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社会的正义、市场交易的正义。
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把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做到最大化。
5、做一个有正义心的人。这是个做人的问题,应该说法官的正义来源于做人的本性,人都不正义还能办出正义的案件?反过来,如果人正义了,所办的案件不正也不会歪到哪里去!做法官首先要有正义感,要有正义心!
(四)注重细节的理念。“细节决定成败”,这是所有企业家的座右铭。其实做法官也是如此。做为法官,细节非常重要。有时决定当事人对法院的感受,有时决定案件的成败,有时决定法官的形象,有时决定社会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度,……,做法官就必须注重细节。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七个细节:
1、要注意对待当事人的态度问题。对待当事人一定要和善可亲,切不可居高临下。要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多讲法、理和社会公德。
2、要特别注意庭审的规范。在庭审中,法官一定要保持中立的态度,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法官有任何的偏袒嫌疑。
3、要注意庭审笔录的规范问题。要懂得笔录是对案件的历史负责,对后人负责。字迹不端正,随意添加,签字不规范甚至不签或代签,都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和案件是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4、要注意文书的规范问题。裁判文书、法院公告、审理报告中的错误,尤其是数字错误,都是非常关键的错误,都会影响案件的成败,办案中一定要特别注意。
5、要注意法官办案的作风问题。法官的办案作风是办案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感觉法官办案是否公正的基本保证,人民法院必须大力加强作风建设。
6、要注意法官的人格礼仪和行为规范的问题。包括着装、边幅、闲谈以及公共场所的言谈举止等都会体现法官的素质,是群众和社会是否信任法院法官的重要因素,法官要加强修养,做一个真正品行高尚的人。
7、要注意法官的业外生活。要净化法官自身的生活圈子,控制自己的业外生活范围,要争取让老百姓形成法官是一个真正的高素质群体的共识。
(作者: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院长 李设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