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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打击犯罪 检民共建新农村

2013-07-10 13:47:5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长安网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干警,依法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在查办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要自觉做到“十不准”——

    近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在党组扩大会上决定,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为依法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在查办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检察干警要自觉做到“不准利用办案到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等“十不准”。

    太和区检察院将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诈骗等农村易发多发犯罪;坚决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的邪教组织和乡霸、村霸等犯罪,危害农村公共安全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危害农村老人、妇女、儿童人身安全的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打击扰乱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坚决打击破坏生产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同诈骗等影响农村企业发展的犯罪,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农村市场的犯罪,聚众哄抢、敲诈勒索等破坏农业技术创新投资环境的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经济秩序,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和农业品牌化建设的犯罪,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

    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依法查办危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犯罪,依法打击破坏农村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坚决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依法监督纠正涉农案件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坚持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农民群众涉检信访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完善首办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支农惠农实现检民共建,架起“检民共建、检农连心”的桥梁。

    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同时,还出台了服务民营企业的十项措施,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太和区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在查办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太和区人民检察院自觉做到十不准,即:不准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利用办案到民营企业吃拿卡要;不准借办案之机拉赞助;不准占用民营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不准在民营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准随意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采取强制措施;不准随意冻结和扣押民营企业的账号及财产;不准随意查封民营企业账册;不准发表损害民营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干预民营企业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

    目前,太和区检察院已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范利为组长的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服务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以保证这两项工作的全面展开和顺利完成。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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