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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审判专家陈林:法律追梦人

2013-07-10 12:59: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法制报 

    执著进取精业务

    1992年,陈林从辽宁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分配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转眼间,20年过去了,陈林也从当初那个踌躇满志的法律追梦人,脚踏实地地迈过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的职位,成为一名精通民商事审判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审判专家。

    多年从事商事审判的工作经历,让陈林夯实了法学理论基础,造就了他日后法律思维的走向和成熟。2005年到2010年,陈林在担任民三庭即商事审判庭审判员期间,曾主审一、二审案件500余件,为合议庭成员审核签发案件千余件,所负责的合议庭结案数亦名列前茅。陈林十分注重对所遇到问题的归纳与梳理,更多地关注实践对司法的需求。不为传统思维模式所限,创新裁判方法,积极回应社会和人民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陈林及所在合议庭审理的多起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都是在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理论上也无定论的情形下运用先进司法理念加以裁判的,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与陈林的交谈过程中,他的身上不时散发出学者的气息,特别是聊起他擅长的商事裁判理念和观点时,他会向你娓娓道来,有如清凉之风吹去夏日的烦燥。陈林讲述起曾处理过的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这个案件是个受到省、市人大代表及省领导高度关切的重大复杂案件,时任案件审判长的陈林在充分查清事实,分析法律关系,并查阅大量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在法院系统首次运用了权利滥用之禁止法理作为判决依据,撰写了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裁判认为,资产公司在以整体打包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对其中某特定债务人企业而言,若资产公司获益极少,而该特定债务人因债权转让所受损失甚大时,资产公司之让与行为难谓正当行使,已构成权利滥用,应予禁止,该债权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该案裁判的理念,与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有关在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时,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精神相吻合,该案裁判结果受到汽车股份公司全体职工及省、市人大代表高度赞扬,对于当时因资产处置引发的类似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某宾馆与某股份公司广告经营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该案裁判观点为时任审判长的陈林所撰写,该案是在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理论上也无定论的情形下运用物权法理念加以裁判的(系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发生冲突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例刊登于《人民法院报》之上,因其具有研究价值,又被选入中国民商法典型判例研究丛书——《物权法典型判例研究》,同时被收录在《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一书中,并入选当年沈阳中院十大优秀指导案例。

    作为法学博士,陈林的裁判思路和理念令记者听得入迷,法律的神圣通过精湛的逻辑思维而彰显出来。难怪他在年轻法官的知识精英中享有极高的威望,不得不让记者折服。谈到对年轻法官的传、帮、带情结,陈林热情地向记者讲述,他长年担任沈阳师范大学、辽宁大学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特别是被评为辽宁省审判专家以来,为配合省高院充分发挥“辽宁省审判专家”的示范、指导和带头作用,加大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基层法院审判业务能力的统一部署,作为专家讲师团成员,深入到基层法院进行巡回授课。三年来,先后走遍全市各郊区县、市等基层法院及到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巡回授课,就民事疑难热点问题进行讲座,并对各院在合同案件、房地产案件等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解答。

    巧解纷争重和谐

    2010年到2012年,陈林担任民二庭副庭长期间,更加注重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先的原则,案件调解率位居全庭前列,每年由其本人主审及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分管合议庭签发审核案件约1200余件。

    在某餐饮公司与赵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由于该案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陈林带领案件承办人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并主动邀请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参与纠纷的化解工作,最终圆满调解。该案最大的亮点在于:法官与律师携手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为重新解读法官和律师关系提供了新的路径。再如,陈林成功调解过的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扬,均致信沈阳中院表示感谢。

    在办案同时,陈林长期坚持不懈地进行理论学习,使其本人的法学素养得到很大提高,对问题的思考也引向深入,近几年陆续在国家级核心法学期刊《当代法学》、《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发表文章多篇,其裁判理念也通过其著作形式向外传达。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