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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官断层问题的思考

2013-07-10 12:32: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目前,我国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法官“断层”和人才匮乏的现象日益突出。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基层法官断层现状

    1.人员。以笔者所在的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为例,泰和全县总人数为53万人,该院干警总人数71人,有法官资格的人数为44人,全县每1.21万人中有1名法官。该院近年审结案件数均在2000余件左右,案件数逐渐上升,人员却逐渐减少,案多人少矛盾渐趋突出,而44名法官之中院领导班子9人,主任科员3人,从事行政岗位法官6人,真正在审判执行一线办案的法官只有26名,占全院总人数的36.61%,占法官总人数的59.09%。

    2.年龄。泰和法院50岁以上的法官有9名,占总人数的12.6%,占法官总人数的20.45%。法官年龄结构老化,青黄不接问题一度突出。年龄大的法官即将退休,案件多法官少,审判任务重,执行难度大,成为困扰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要因素。

    3.资格。泰和法院30岁以下法官有9人,30至40岁有12人,40岁以上有23人。自2003年国家实行司法考试以来,每年司考过关人数屈指可数,年轻干警资格获得难度大、工作繁重,无暇复习应考。而审判工作要求组成合议庭必须有3名法官,有的审判部门只好在本院各业务庭借抽人员办案,目前泰和法院有2个部门无法组成完整的审判员合议庭。

    4.职位。目前,就泰和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而言,9人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只有2人。据不完全统计,基层法院即将出现断层现象,由于班子成员年龄相当,几年后一并相继退居二线或退休,而年轻法官一时无法补充力量,给事业带来严重影响。

    5.学历。从44名法官的知识结构来看,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的9人,占20.45%,第一学历为法律专科的2人,占4.5%,其他占75.05%;从现有学历来看,研究生7人,占15.1%,法律专业本科28人,占63%,法律大专包括法院业大6人,占13%,其他占4.5%。如今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越来越多,各种新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对司法审判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审判工作任务繁重,文化基础滞后将导致法律专业知识更新缓慢,难以适应新形势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基层法官断层成因

    1.编制过紧。受编制限制,泰和法院的中央政法编制多年来未作调整,地方编制未增,导致一些优秀法律人才无法补充进入。

    2.门槛过高。一是专业学历限制。法官法严格规定:法官任命条件既必须达到法律本科学历或非法律本科还须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二是公务员门槛考试。基层法院进人必须在空编且当地政府批准前提下,才可报招考进人计划,所有进入人员须过公务员考试门槛,否则无法进入。

    3.待遇过低。一是工作压力大;二是政治待遇低。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过低,直接影响干警个人的职级待遇。县级法院属正科级机构,与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属同一级别,县级法院内部庭室在“三定方案”中没有明确为副科级,县级法院的院长是副处级,而内部庭室的主要负责人也没有被文件明确为副科级。有的基层法院副职仍为副科级待遇,至今未解决正科级待遇,庭长仍是股级。如:泰和法院副职中还有3人未解决正科待遇;三是经济待遇低。目前为止,法官的工资仍然套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没有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制定出新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条例已出台,工资福利有明文规定:级别越低,工资越低,级别越低,福利越低。

    4.标准过高。一是司考门槛过高。二是法官任命档次高。基层法院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等职位均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形式规格要求与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一样严格,而级别甚低。

    5.风险过高。随着各类案件的不断增加,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法官必须加强学习、与时俱进;随着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法官办案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追求社会效果,必须讲究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随着监督法的出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力度逐渐加大;随着法院内部的分权制衡、案件评查、差错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出台,法官办案要求越来越规范,执行力度也越来越大……法官面临着方方面面的督办、指责和评议,其压力大、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

    三、解决法官断层问题之建议

    1.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国外有法官干到80岁,我国香港地区也规定,法官的任期受法律保护,只会在已达到65岁退休年龄时离任,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可经过严格的程序予以免职。而按照我国的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年龄不得低于23岁,对法官的退休年龄没有明确规定,但各地都是参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即男60岁、女55岁的标准要求法官退休。众所周知,法院是个业务部门,法官所从事的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如果法官与其他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一样,实在太可惜。60岁的法官相对年轻法官有经验,相对中年法官有时间,正是干事业的时节。笔者认为,对于身体状况好、业务精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应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这不仅可以缓解基层法官青黄不接缺人现象,而且有利于审判事业顺利进行。

    2.延长法官退位年龄。法院肩负着依法治国的神圣使命,一大批优秀领导层法官身负重任,不仅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法院的核心力量,既是管理者、又是实施者。加之法院年轻法官少的现状,这批管理者可以在此发挥传、帮、带作用,可以缓解法官空缺现象,有利于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增加政法编制。一是调整政法编制。各地政法编制的合理调整应以各县市区人口数和历年来案件数量多少为依据;二是增加地方事业编制。因法院政法编制有限,现有基层法院在岗干警偏少,案源又多,加之法院肩负着执行的职能,急需增加办案辅助人员(工勤编)。

    4.尽快补充力量。应加大招录力度。在招录中,要从时间、数量、质量上入手,上级法院组织部门要拓宽渠道,降低进人门槛,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和业务需求,招录一批大中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才充实到审判业务部门,也可以招录一些从事中文系列工作的人才充实到书记员岗位和综合业务部门,还可以招录一些优秀退伍军人充实到执行岗位。

    5.提高法官待遇。一是提高职级待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层必须配为正科级,庭长享受正、副科级待遇,以提高法官社会地位;二是提高经济待遇。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法官队伍建设,切实为法官解决实际困难。首先要保证办案经费,其次改善办案条件,再次实行法官津贴终身制,以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营造一种用环境留住人才、用待遇留住人才的良好氛围。

    6.加大交流力度。在当前法院人事管理体制仍未改善的前提下,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进人审核工作,严把进人审核关,不能让那些滥竽充数的人混入法官队伍,也不能把那些符合法官条件的优秀法律人才拒之门外,对于已经进入法官队伍中的一些业务水平差、政治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良的法官实行考试考核制度,逐步予以淘汰,以确保法官队伍高素质结构。此外,建立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之间,法院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任职制度,形成一种富有活力的用人导向和机制,有利于干部全方位锻炼与健康成长。

    7.改善司法环境。要着力改善司法环境,建立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提高法官的职业地位。因此,应该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和权利落到实处,以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着力改善司法环境,应建立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能排除各种非法干扰;着力改善司法环境,应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将基层法院的财政支出列入国家或省级财政,使基层法院的经费有保障,并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实行“以薪养廉”;着力改善司法环境,应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切实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彻底维护法官的职业安全。

    (作者系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院长 罗兰瑛)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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