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民诉法对检察机关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院作为吉林省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的唯一市级试点检察院,认真发挥试点院带头作用,迅速掀起了学习钻研、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热潮。
为了保证修改后民诉法有效实施,我院分析民诉法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的调整,根据各基层检察院实际情况,确立贯彻修改后民诉法试点基层检察院,并利用有限的4个月试点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试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一是确立调解监督试点基层检察院,拓宽调解监督新领域。修改后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两益”(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解案件进行监督,实现了调解监督的零突破,但调解案件的全面监督仍需进一步探索。为此,我院确立了两个调解监督试点基层检察院,加大调解监督力度,尝试拓宽调解监督范围,积极探索调解监督新方法。试点的梅河口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尝试对“非两益”案件进行监督,成功办理了吉林省首例通过“支持第三人行使撤销之诉并发检察建议”的有效监督模式。
二是确立执行监督试点基层检察院,推进执行监督新举措。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怎样监督、监督什么,都没有明确规定。为此,我院确立了3个执行监督试点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执行监督方法,确立执行监督方式,完善执行监督制度,制定执行监督程序。试点的通化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的金江酒业系列执行监督案件109件,成为保障民生、服务民营经济的精品案件。
三是确立理论调研试点基层检察院,探索民事监督新方向。我院以学习修改民诉法活动为契机,全面、系统地规范民事检察工作,并确立了两个基层检察院对民诉法的执行工作进行深入调研。探索民诉法与基层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及时掌握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新知识、新动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检察建议监督方式,为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作出了贡献。
试点期间,我院及时出台制定了《民事案件审查管理办法》,将控申受理、案管管理、民行办理、法院审理等相关办案环节流程规范衔接起来,配合“一案一卡”制度,实现了程序监督、节点监督、结果监督制度化,较好地应对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民行不得拒绝监督”的监督转型给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试点的辉南县检察院制定的《违法行为调查若干规定》在我省转发,有效规范了“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6个月来,我院以“调整一个监督格局,推行二项重要制度,做好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实现四个转变”为总体工作思路,共办理各类民行检察监督案件410件,接待来信来访700余人次,息诉近百件,成功处理缠访、闹访案件20余起,较好地完成了积案清理工作,实现了“在监督中转型,在转型中发展,在发展中突破”的良好局面。
(吉林省通化市检察院:牟文强 郑文萍 田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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