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审判共同作为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方式,并且由同一个审判组织采用先调后审的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在我国可谓历时已久。由于调审合一的程序构造既不符合调解制度特有标准,也不符合审判制度的特有标准,在肇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这一程序构造受到学术界严厉的追问和质疑,调审分离逐渐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学术观点。
调解与审判,存在多方面的明显区别,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纠纷解决制度,调审分离能够优化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一些法院在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中积极进行调审分离的尝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些新举措,也为实行调审分离提供了实践依据。
通过对人员分离、角色分离、程序分离和地点分离来实行调审分离,无疑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不过,需要说明和强调两点:首先,调审分离的改革,并非是要取消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也不是要弱化法院调解。实行分离后,法院依然可以采用调解的方法处理民事纠纷,对适合调解,当事人又愿意调解的案件,法院依然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其次,实行调审分离的改革,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抵触,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调解失败后要由同一个法官或者审判庭继续审理,因而实行这样的改革并无法律上的障碍,无需再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即可实施。(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