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已经实施了30年,其间经历了4次修正,但都未触及司法权及司法体制问题。经过30年的实践,现行宪法中有关司法权及司法体制的相关规定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我想就司法权及司法体制的相关问题提出有关宪法修改意见,供研究参考。
比如,第1条修改意见是: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权属于国家。”增加这一条款有两个意义:一是在宪法中专门和首次提出“司法权”的概念;二是明确规定“司法权属于国家”的司法权属性。这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司法权地方化”问题而言的。同时,也是为防止“司法权属于司法者个人”的倾向而言的。这一条款体现的法治理念是:一切公权力、国家权力都属于国家,最终属于人民。公权力不能个人化,不能私有化。这是人民主权民主理念的体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
·分权制衡机制对公检法司法权的协调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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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是法治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