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子女“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
新法一出,立即引起一片热议。按照新法,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被视为违法。那么,“常回家”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看”才符合标准?“常回家看看”入法究竟能起到什么作用?
为此,记者采访了普通市民和相关专家,就这一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新闻背景】
1996年,我国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等。因此,国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同时,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等。在细化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同时,也增强法律的针对性。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常回家看看”被首次写入法条,并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责任与义务。
【各方说法】
普通市民:
观点1:早该重视赡养老人的强制责任
张晓娟是一位社区志愿者,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她是积极的支持者。
她说,在志愿者服务中,我见过太多独守老人的困顿。尽管社区和志愿者尽可能给他们提供帮助,但很显然,我们再努力,也抵不上来自亲人的关心。老人需要的其实很简单,一通简单的电话,一句随口的问候,常常让老人能激动半天。
但有些子女对亲生父母,连这样简单的给予都不情愿。我服务的对象中有一位80多岁的老大娘,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老人的三儿三女因为父母的房产分配纠纷,都不照顾老人。社区多次帮助协调也化解不了。老大娘就这样独自生活了近10年,每次老人说起儿女都泪流满面。类似这样的老人,我服务的对象中还有6个。对此,大家只能陪着长吁短叹。
尽管我们私底下常责骂这些不尽孝道的儿女,但真的没有好办法让他们赡养老人。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儿女必须尽到赡养的义务,不“常回家看看”的将被界定为违法行为,我们以后有法可依了。
观点2:“常回家看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在兰州工作的刘丹来自湖南,她与父母相隔千里,“常回家看看”显然不现实。
她认为,亲情不是仅仅依靠见面次数来衡量的。虽然自己很少有机会回家,但是她每周至少会打两三通电话给父母,自己与父母的感情也很好。
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后,很多市民对这一新规感到疑惑,多久没探望父母就算违法?不探望会有什么处罚?
即将返回北京工作的马琳表达了她的担心。她说,“我现在在北京工作,家却在兰州,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回家的次数肯定多不了,我真担心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还有一位叫“中国是根”的网友打趣说,“幸好和父母住在一起,要是在外地打工,一个‘常回家看看’,所有的收入都捐给铁路、民航了。这样的法律条款,不是把孩子都拴在父母的身边了吗?”
独居老人:
回家的形式不重要,最想知道孩子动向
王桂兰(化名)老人今年73岁,老伴过世7年以来,她都是一个人独居生活。两个在外地工作的儿子都挺关心她,还经常汇钱来。但老人把这笔钱多半都用在了家政公司。
“我吃穿都没什么要求,就是觉得孤单、寂寞。孩子们什么都好,就是不能常和我聊天。我给家政公司花钱,除了帮我干干家务,就用来找人陪我聊天。”老人清楚,现在的年轻人社会压力很大,没什么特别重大的事,不愿意麻烦孩子。
“再者说,回不回家只不过是个形式,真正感情不好的,强迫他们回来,也是激化矛盾、增加烦恼。要是感情好,回不回家真的不重要,老人嘛,无非图个孩子平安。时间长了,给老人说说最近工作得好不好,生活顺不顺心,让老人知道个动向,也就成了。”王桂兰说。
社会学家:
应反思“常回家看看”受阻的现实因素
兰州理工大学社会学家高琴对“常回家看看”入法有着比较独到的见解。
她说,中国几千年文化,有一个很重要的传统就是“孝”。老年法的新修订将会一劳永逸,永不过时。
其实,“常回家看看”入法并不单是中国特色,像瑞典、芬兰等欧洲国家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具体要求,甚至用量化方式规定子女每年每月每周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等,甚至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有限制。最关键的是,上述国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支撑“常回家看看”理直气壮地依细则执行。从这点来看,我国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本没有错,只是应该反思“常回家看看”受阻的种种现实因素。
首先,从家庭层面来看,除了极个别的不孝子女,只要亲情尚在,就没有人不想“常回家看看”;其次,从社会层面来看,只有满足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配套措施,老年人的需求才能真正保障。
国家为什么要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总则中的第一条第一句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那么,“常回家看看”与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比较起来,我们更应该关注后者的建设和发展。
律师:
“常回家看看”入法,道德意义大于法治意义
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高秉明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如今许多“空巢”老人对子女精神赡养的需求。
高律师认为,这个新法还是有很大作用的。过去,子女回家探望父母,只是一种道德要求,“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对子女义务的明确。当然有很多人怀疑,这个“常”是多长时间?其实这一点因人因事因时而异,从立法技巧上讲,没必要刻板地限定。比如你在国外工作,可能一年都没法回家,但如果你和父母都在同一城市,却一年难得回去一次,这就说不过去了。总体上,“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助于推动子女孝敬老人的风尚。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常回家看看”入法,其实是从宏观上给公众一个提示,要加强道德建设,构建和谐家庭;从微观上,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其有法可依。把道德和美德表示的价值概念用法律和权利的形式体现,说明了法律是道德最低的要求,并以其刚性实现应有的公平、正义。
至于一些网友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没有明确处罚标准,相关法律可能沦为一纸空文的。这种说法我不太认同,因为在具体案例中,根据不同家庭、不同情况,完全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引用其他法律作出判决。比如,江西就有一个案子,弟兄三人将父亲放在村子边的一个砖房里,不管不顾,导致老人去世,这就涉嫌虐待、遗弃老人,难逃法律追究。
目前为何只做原则性规定?因为结合我国国情,需要一定的司法实践,需要一个调研、探究过程,等时机成熟后,可能就会出台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现阶段只能在与相应的赡养纠纷案件中,由法官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裁量。
目前来看,新法树立道德标杆的意义大于法治的意义,从法律层面来讲,这是我国为了老年化社会做的法制准备,是一个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省老龄委:
新法主要提倡的是强化孝道观念
省老龄委办公室调研处处长李明远介绍说,在我省,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我们2009年做了一个《全省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有70%的老人希望儿女每周能回一次家,有30%的农村老人和60%的城镇老人明确表示缺乏心理慰藉。这说明,这方面的缺失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
目前老人和儿女的维权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财产维权,二是啃老现象严重,三就是精神赡养缺失。而很多中青年人认为,只要给老人一定的经济帮助就算尽到了义务,而对精神赡养几乎没有概念。
“常回家看看”入法,其实是一个“软”性规定,既没有要求具体的时间,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处罚措施。因此,我认为,这更是一种提倡孝道、呼唤孝道、呼吁中青年人重视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外在体现,也是一种法制化需要。
近10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也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城市老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院等,着手解决这些问题。还有800多人在全国开展的5次孝亲敬老模范评选中,获得孝亲敬老之星称号,两人被树为全国楷模。这些模范又带动、影响了身边的一批人。
新法的实施,更利于这一工作的推动和开展,利于扩大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达到子女“常回家看看”“关注老年人生存健康”的目的。
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回家”形式,我认为有很多种,比如远在外地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与老人进行沟通,掌握老人的生活情况;也可以通过互助委托的形式,委托专人解决老人的精神抚慰需求。
有必要提醒的是,老年人如果有这方面的要求,一定要主动告诉子女,不要因为太爱子女,而忽视和压制这种需要。记者 马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