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应当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快的形势,创新工作措施,着力构建多元化工作机制,推动老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突出从宽处理价值取向,明确工作原则
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明确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一般不适用死刑。老年人犯罪除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人身危害性特别大的以外,一般不适用死刑。二是一般适用轻缓刑罚。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通过采用刑事和解等方式,努力消除老年人与被害方的对立情绪。三是应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要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案老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
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涉罪老年人羁押措施适用程序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老年人犯罪案件,应尽可能慎用、少用或者不用羁押性措施,特别是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一般不应再适用羁押性措施。对于罪行较轻的,一般做不捕处理;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老年人,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以及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于必须起诉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加强协调配合,构建依法快速办理轻微老年人犯罪案件流程
构建由检察机关牵头,公、检、法、司相衔接的依法快速办理轻微老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实行老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模式,以准确把握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的法律政策适用和工作要求,增强老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的实效。
积极参与帮扶,落实老年人犯罪法律援助制度
检察机关应认真做好老年人可获得法律援助的告知工作。对老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帮助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并为法律援助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以体现对涉罪老年人的人文关怀。
(作者: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石青 任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