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前不久,石先生和朋友晚上到一家饭店用餐,用餐过程中,石先生去洗手间,因洗手间水管筏门损坏,地上有积水,虽然饭店在墙上贴了“当心地滑,小心摔倒,责任自负”的告示,但是因灯光较暗,石先生没有发现告示而滑倒,致使右手腕着地时骨折。因此,石先生不得不请假在家休养,事后他多次找到饭店的老板协商,要求赔偿他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可是,饭店认为他们已贴告示在先,尽了告知义务,而石先生却对告示视而不见,责任只能自己承担。
【法律在线】
新村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的人员为赵先生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事的起因是由于饭店没有将积水清理干净,明知仅靠告示而没有相关的得力措施并不能排除潜在的危险,可能导致顾客受伤,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饭店的告示也有规避责任的目的,严重威胁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饭店不能拿告示当挡箭牌,甚至以此推卸责任,应对石先生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