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毒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女性贩毒案件猖獗且呈现新特点。其中,一些女性罪犯利用法律的人性关怀逃避法律制裁,有愈演愈烈之势。
2008年以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因女性贩毒罪犯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共适用暂予监外执行10余人次,其中仅对刘某一人就适用4次,对应某适用3次。
刘某曾先后5次因贩卖毒品被该院判处实刑,刑期共计十二年十一个月,但因其先后4次怀孕被获准暂予监外执行而从未入狱。其不但不思悔改,反而更加肆无忌惮。
法律对妊娠期、哺乳期妇女的特别规定闪耀着人性的光辉,然而现实中却成了某些犯罪分子的“挡箭牌”。此种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坏。
首先,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贩毒犯罪呈现出一定的团体性特征,这种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会被其他女性毒贩所效仿,形成恶劣风气。
其次,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因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而未对犯罪人实施实质制裁,难以有效制止其再次犯罪,将导致其贩毒行为越来越猖狂。
再次,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对贩毒罪犯而言,未被剥夺人身自由意味着法院的生效判决只是一纸“空文”,法律制裁发挥不了应有的震慑作用。
同时,女性贩毒罪犯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将受到严重影响,母亲的犯罪行为给孩子的未来蒙上阴影,令人担忧。
毒品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针对这种逃避制裁行为,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区分情形完善收押条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看守所条例则规定,对该类人员不予收押。建议行政法规在设定收押条件上作区别对待,对恶意利用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收押。
引入刑罚执行暂停制度。规定对恶意利用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罪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设立监外执行取保制度。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促使其积极督促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再次犯罪。
跟进计划生育措施。送达暂予监外执行手续时,一并向已婚女性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计生部门送达相应手续,使计生部门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督促其严格落实计生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妇女采取相应计生措施。
加强监外管理,严格收监制度。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对犯罪人的管理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一旦消失,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收监。(刘丽 尹大林)
·河南遂平县增强法律服务惠民生
·幼女裸乞,法律与善心都需反思
·《法律讲堂》:法官解案·假离婚真烦恼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宁夏固原原州区检察院深入辖区开展法律宣传
·[视频]新疆:坚决捍卫宪法法律尊严 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
·[视频]新疆:坚决捍卫宪法法律尊严 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
·浙江:《法律援助条例》摄影比赛向全省征集作品
·铭记人大法律人的生活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