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护人的确定上,法律按亲疏远近关系渐次排列监护顺序,但在现实操作中,这样的规定却遇到了窘境。
7月2日,一组“6岁女童裸身乞讨在南京马路边”的照片引起社会关注。这名年仅6岁的女孩,全裸着身体,一边抽烟一边乞讨,而她的父亲就在身边。
最近,一个个令人痛心和沉重的事件在网络上陆续涌现,在戳痛我们脆弱内心的同时,我们也在愤慨谴责孩子家长的无情和冷血。孩子是弱不禁风的,他们在面对生存时必须依靠外力的搀扶,而这种外力中的最关键因素就是父母的呵护和关心。
谈及孩子成长环境优劣,肯定绕不开一个话题,那就是孩子监护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同时,还有兄姐、其他亲属及村居委会等其他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可以看出,在监护人的确定上,法律与传统观念一致,按照亲疏远近关系渐次排列监护顺序。但是,在现实操作中,这样的规定却遇到窘境,不能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监护难题。
究其原因:一者,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目前,缺乏具备现实可操作性的法律标准,导致认定出现界限不明、标准不一的情形。二者,如果出现未成年监护权“踢皮球”现象,即使指定了监护人,监护人就一定可以尽职尽责地履行好监护职责吗?再者,在村居委会成为监护人时,作为法人的村居委会,到底该由谁具体负责监护?能否产生真正的监护实效也让人不敢恭维。
所以,当前的法律框架中,监护权制度确实还存在软肋,不能完全契合现实生活的实际需求。那么,监护权不到位,到底如何进行针对性的解决呢?在不少国家,对于监护权,有着很严格的监管,父母如果不负责任,很可能会被剥夺监护权,甚至判刑入狱。但是,在我国,福利水准还不能完全满足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社会组织也不够发达,没有了父母的监护,势必将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还是要在监护权的“内外联动”上做足文章。对于监护“瑕疵”的标准,法律可以作出清晰的界定,防止出现偏差和模糊情形。一旦认定监护不力,则可以进入其他程序,设置其他监护人,第一时间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与此同时,在当前现实下,则应加大公益福利项目的投资力度,保障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得到社会机构的监护,让国家承担起监护责任。
说到底,在非父母的监护人监护困境中,精力和财力是目前监护效果不理想的瓶颈。在充足的时间和财力支持下,孩子的成长和生活就可以得到最起码的保障,而监护人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免去日常忧虑。因此,成立公益组织并适时介入到监护体系中,可以有效规避监护权“真空”现象,让每个失去监护权的孩子得到国家的最坚实监护。
(作者: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