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制度的修改调整,不应仅限于字面条文的叙事布局,还应关注法条运行背后的制度因素。
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后,被称为第三大诉讼法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于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然而,行政诉讼法施行二十余年以来一字未改,着实令其制度功能严重受阻。
“民告官”的制度修改之所以迫切,还存在另一个基本原因,那就是行政案件的审理常常无法正常运行。审理难、执行难等老大难问题由来已久,且一个都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诉讼更多的是在走过场。好不容易纳入司法渠道,却又无法公正审理,自然会让不少当事人感觉失望,也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从而令本就不景气的行政诉讼雪上加霜。
而行政案件的审理之所以常常难以正常运行,乃是因为法院本身受到的权力干预。在法院与政府存在利益链条的制度框架中,想要实现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常常具有惊人的难度。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另一个基本方向,乃是确保行政案件审理的正常运行。而要实现这一点,尽可能摆脱行政诉讼的外在权力干预,以实现依法独立审判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级别管辖的制度调整就显得不可或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管辖解释对此曾经作出了不懈努力,但司法解释毕竟不能同法律相提并论,应当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实现对级别管辖调整的法律化。
当然,作为“民告官”的一部基本程序法,行政诉讼法需要修改的内容还有很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提出了诸多中肯的建议。例如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调解以及增加判决类型等等。毫无疑问,这些技术层面的具体修改意见之所以意义重大,乃是因为行政诉讼法需要技术支撑,而不是只靠理念与口号运行。
既然我们不会只满足于看到文本的欠缺,而是也看到了条文背后的力量博弈,“民告官”制度的修改调整,不应仅限于字面条文的叙事布局,以及篇章结构的优化调整,还应关注法条运行背后的制度因素。在法院还经常受到权力干预的现实场景中,法律条文再先进和缜密,也无异于纸上谈兵,或者只是为法条主义提供研究的文本,于公众权利救济以及政府权力规制并无实际意义。
毋庸置疑,我们不能迷信司法的作用,不应夸大诉讼的功能,也无需神化官司的意义。然而,正是“民告官”制度的存在,让公众看到了一条官民对话的理性与温和的制度途径。在这条途径中,至少从形式上,人们可以看到的是,官民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裁判者的地位是中立的,解决纠纷是坚持证据裁判主义的,也即是以证据为根据而不是以权势为依托的。这种制度平台让人们看到希望,对于政府的依法行政也就自然会拥有更多的信心。
(作者:天津医科大学 何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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