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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公告

2013-07-08 08:23: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上海市司法局公告

第2号

《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国务院《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依法登记的仲裁机构处理民商事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经我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仲裁机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是否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有疑问的,可要求仲裁机构出示我局颁发的司法部统一印制的《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也可致电我局咨询(联系电话:021-24029799、64742978)。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一、上海仲裁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3楼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920022

负责人:徐强

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西路28号7楼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875588

负责人:岑富荣

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1301室  邮编:200122

电话:021-58200329

负责人:蔡鸿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

2013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