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公告
第2号
《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国务院《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依法登记的仲裁机构处理民商事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经我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仲裁机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是否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有疑问的,可要求仲裁机构出示我局颁发的司法部统一印制的《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也可致电我局咨询(联系电话:021-24029799、64742978)。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一、上海仲裁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3楼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920022
负责人:徐强
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西路28号7楼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875588
负责人:岑富荣
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1301室 邮编:200122
电话:021-58200329
负责人:蔡鸿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