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作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主观评价或价值评判,它源于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体验和感知,对法官形象的印象和解读。其中,作为法官形象最重要的载体——法官语言,则是民众感知最直接、最深切的。
对于每一个个案当事人而言,法律并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纸空文,而是通过自己亲身参与的司法活动真实地感受法律的生命力。在诉讼活动中,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个眼神,一个脸色,都会被当事人看在眼里,记在心中。有的当事人甚至察言观色,把法官说话时的面部表情当作揣度官司胜败的“晴雨表”。法官是否公道,司法是否公正,往往当事人就凭法官的语言在心中给出了自己的判决。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语言失范的现象及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部分法官语言的不公正、不客观、不专业,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更会被当事人视作言行不公,直接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进而形成司法不公之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建设。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法律对诉讼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法官言行作了一些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规定较为宽泛,未形成便于法官实践操作的标准;各地方法院也有一些内部规定,但大多各谋一域,未成体系。
为整体推进法官语言的系统化、规范化建设,必须做到:一是系统规范和构建法官语言体系。应从顶层精心设计法官语言规范体系,包括庭审规范标准、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及标准、司法礼仪制度等部分。在庭审规范中,针对不同案件类型量身定做庭审提纲基本模式,对庭审准备、权利告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详加规范,对不同诉讼参与主体的庭审语言予以约束和规制,对法官语言语种、语调、音量等予以规范,防止庭审过程的随意性。在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中,对文书格式、技术规范、认证说理、裁判说理、法条引用、署名签章、校对文印等详加规范,努力遏制裁判文书带错出门,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在司法礼仪制度方面,除规范法官仪容举止以外,还应重点规范庭审礼仪、立案窗口礼仪、文书送达礼仪等,还可以通过制订法官文明办案用语和工作忌语,对常见工作场景的应对予以规制,对常见问题提前预防。
二是加强精细化管理。要进一步健全精细化管理格局,构建从立案、诉讼保全、调解、庭审、裁决、送达到执行各个环节的案件流程的明细制度体系。加大科技运用力度,打造信息化审判及管理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审判执行查询系统和裁判文书公示网站,认真落实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坚持抓好裁判文书上网,最大程度做到司法公开;辅之常态化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并将评查结果运用于法官绩效考核,实现外有监督、内有激励,合力推动法官努力提升司法水平。
三是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司法作风就是司法形象,司法作风就是司法公信力。在健全工作作风、廉洁司法、语言规范、司法礼仪等细节之制度基础上,健全与之配套的违规违纪惩处办法,以及能上能下的法官任职、遴选、晋升、淘汰等职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查办力度,对外向社会公开聘请司法作风监督员,对内在法官协会成立道德审查委员会,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及时查处,公开处理过程和结果。其中,对尚未构成违法违纪但道德、作风确有瑕疵的,由法官道德审查委员会予以训诫、警告等,防微杜渐,激励和约束法官严格自律。
审判法庭是法官的舞台,判决书是法官的名片,法官的每一句语言,都关系着自身的形象,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成败。公正为民司法之路漫漫,每一名法官应珍视法官形象与荣誉,运用规范、文明、准确而又充满法律智慧的语言,将每一位当事人信任的涓涓之流汇聚成为公众对司法公信力坚定信仰的洪流。
(作者: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贺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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