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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虞:两名偷狗卖肉者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

2013-07-07 10:32:4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为了贩卖狗肉牟利,两人采取毒针射杀手段偷了村民养的4条狗,在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后,近日,浙江省上虞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罗海其、陈建江,这也是该院首次以此罪名批捕毒针偷狗者。

    今年5月19日下午,上虞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有人在谢塘镇建塘村偷狗。民警赶到现场,按村民指引的方向,将罗海其当场抓获,并在其作案用的摩托车上发现4只死狗,同时从罗海其背包内缴获1把钢弩和12支装有药剂的飞镖毒针。

    罗海其交代,毒狗装置是由陈建江提供的,由他将狗毒杀后交给陈建江,然后把狗肉贩卖至慈溪等地。后警方将陈建江捉拿归案,并对两人刑事拘留。“这是个集盗窃、收购、贩卖于一体的犯罪团伙。罗海其在这个产业链中主要提供货源,陈建江负责在网上买弩和毒针,并把偷来的狗运往冰库,等狗肉有市场时卖出。”办案民警说。

    经鉴定,罗海其所使用的毒针和被射杀的狗体中都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氯化琥珀胆碱是医用麻醉剂和肌肉松弛剂,无论人畜,摄入超过一定剂量后都会发生肌肉过度松弛,并可能导致窒息死亡。人食用这种毒狗肉,危险性非常高。

    检察官说法

    负责承办此案的上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王福灿说,根据5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罗海其、陈建江的行为除了涉嫌盗窃罪外,还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属牵连犯,检察机关依法择一重罪进行批捕,表明了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芦近远)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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