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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审结一例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2013-07-06 10:47:3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今天(5日)上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云南省首例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在对申请人朱琼英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进行审查之后,依法裁定认可朱琼英所述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公元2012年度婚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据悉,这是1998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实施以来,云南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大陆居民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玉溪中院经审查查明,大陆居民朱琼英与台湾居民曹润民于2002年6月1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台湾共同生活8年,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朱琼英于2010年8月4日回云南省玉溪市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双方分居。2012年3月21日,曹润民向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起诉,要求与朱琼英离婚。经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传唤,朱琼英未到庭应诉。2013年1月31日,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依法审理之后,作出“公元2012年度婚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准予曹润民与朱琼英离婚。判决送达后,曹润民与朱琼英均未提出上诉,判决效力已经确定。2013年6月6日,朱琼英向玉溪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元2012年度婚字第293号民事判决”。

玉溪中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朱琼英的住所地在云南省玉溪市,其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对曹润民与朱琼英离婚一案作出的“公元2012年度婚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真实,判决已经生效,不具有不予认可的法定情形,判决内容与法律不相抵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定。(记者 茶 莹 通讯员 范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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