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庆
监控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受制约的监控。那么,通过手机跟踪职工,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呢?尽管目前无法得到答案,但回答这一点,无疑相当必要。
“单位每天通过手机定位对我们实施监控,而且24小时不能关机,这样我们哪里还有隐私可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烟草专卖局职工近日发出求助信息。
众所周知,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
单位引进这套手机定位系统,主要是为防止职工以跑市场为名会友、打牌,这个初衷固然是可理解的。但初衷再好,也必须程序正义,否则也就难以实体合理。尽管相关负责人称他就是学法律出身的,该定位监控系统并未侵犯职工的个人隐私权,但这显然只是其一面之词。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侵权责任法列举了很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其中就明确写道: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尽管我们目前难以说明单位以手机监控职工行踪,究竟属不属于非法跟踪,但出于以防万一,跟踪公民必须经过相关授权,而不能自行决定。正如一律师所言,即使在司法机关办案单位,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监控。非司法机关是否能够采用此种手段,需要哪一级主管部门审批都有规定,并非单位、个人随意就能监控他人。
说到底,通过手机监控职工的本意是为了让职工更努力工作,而不是要让他们倍感不适甚至心生恐惧——公共利益的监督权必须恪守对自由的“最小伤害”原则,尽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私权不受影响。
(作者系湖北省咸宁市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