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4日下午,经过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三个小时“背对背”的耐心调解,一起因故意伤害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2001年,黄明酒后骑摩托车熄火跌倒,认为前来好心相劝其不要酒后驾车的梁标等人嘲笑他,故持棍伤人,造成梁标受重伤,为此支付医疗费用9004.6元。该故意伤害案经过扶绥法院判决,黄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附带赔偿受害人梁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98.60元。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梁标向扶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明在狱中无法履行义务,由其父亲代为履行了11000元。黄明因表现较好提前释放,但至今未再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经了解,得知黄明出狱后与汪娟结婚,婚后为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将家中种植甘蔗等家庭收入全部用其妻子的名字开户存款。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遂通知黄明及妻子到法院做调解工作。
2013年7月4日下午3点,申请人梁标与被执行人黄明一同来到了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执行法官先让双方在不同的办公室坐下,分别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点。申请人梁标因该案身体受到了伤害,被执行人却逃避履行赔偿义务,心中怨气非常大,要求被执行人在本金赔偿的同时,还要支付15000元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黄明认为其已受到刑事处罚,申请人提出的赔偿利息太高,只愿意付本金和执行费,以及支付2000元的利息。
执行法官就该案判决书规定履行的义务及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建议申请人理性的提出利息赔偿。另一方面就法律规定和现在市场物价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分析疏导。通过三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背对背”调解,执行法官终于寻找到双方的平衡点,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除支付本金外,额外支付5500元的利息,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共计27598.6元,于当天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