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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关键

2013-07-05 10:38: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致力于推动司法公正的语境下,如何构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关系,再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的确,没有良性的法官和律师关系,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几乎是不可能的。不论是饱受诟病的个别法官与律师交往过密、称兄道弟,“权钱交易”;还是相反,法官与律师互相提防、互相贬损,不敢交往,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治病寻因、下药对症。构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关系,需要弄清楚问题的症结在哪里。说到底,法官和律师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整个法治问题的一个侧面。法官和律师关系不良、不顺,彰显的是法治不立、不畅。因此,构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关系,需要整体上纳入推动国家法制化的系统中去研判、去谋划。否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靠具体制度的修修补补,或者泛泛的说教,是无济于事的。

    正视律师与法官职业的差异性。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二者归根到底在推动案件真实查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然而,现实是复杂的。当一个律师同时握有有利和不利其委托人的两份证据时,他该向法庭呈上哪一份呢?如果他没有向法庭主动呈上不利证据,是不是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呢?显然难以轻易下结论。事实上,诉讼是一个三角架构。原告、被告、法官,三方只有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才能实现结构平衡,从而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断案。否则,如果定位不清,角色交叉,平衡就会被打破,公正便难以实现。换句话说,查明事实、正确裁判,实现公平正义,只能要求法官严格执法、明察秋毫,而不能奢望律师“规规矩矩出牌”,不狡辩、不避害。总之,法官与律师虽同为法律实践者,同以法律为语言,以法庭为舞台,但其服务对象、价值追求、诉讼目标等是明显不同的。如果忽视这种差异性,只是笼统地强调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属性,就无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法官与律师之间形成良性的职业关系。

    培育起共同的法律信仰。事实上,法官和律师是不是成为真正的共同体,判断的标准并不是他们都从事法律这项工作,而是看他们是不是形成了共同的法律信仰。有了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和律师才会从彼此身上看到更多的职业法律人的气质,褪去更多的对抗色彩;才会在司法的互动过程中,增添更多的良知和理性,相互尊重,减少摩擦。于法官而言,才能耐心倾听来自各方的意见,去伪存真,明辨是非;于律师而言,才能为当事人的诉求或辩解寻求更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不是视法律为草芥或无理辩三分。有了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和律师才能够各循其道,各守其德,构建和谐理性的职业关系。对法官而言,其就会仰观法律,俯察民情,远离浮华,恪守廉洁,始终以中立的专业审判为正义作注脚。对律师而言,其就会以法律的目光审视当事人的不同请求,以丰富的学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传播法治精神作出示范。

    当前,法官的确面临体制机制、福利待遇、社会环境等诸多问题,但解决问题需要一定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情况下,增强法官对法律的信仰,树立职业荣誉与职业尊严,调动内因发挥“自律”作用,形成法官自身定力,尤为重要。现实中为谋求私利意图收买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是社会不良风气的综合反映,与国家当前法治环境尚不尽如人意的现状相联系。如果法官对职业要求、职业使命缺乏认同,失去维护司法公正的理想信念,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感,就会逐渐失去自觉维护自尊和职业尊严的责任。一旦经不住诱惑,将审判权作为交易砝码,就可能沦为司法腐败的牺牲品。作为律师也应当懂得,做人的尊严比金钱物质更重要,且不可为了一时一案之利,利欲熏心,丧失职业操守,僭越法律底线,既坑了别人又害了自己,而且给社会提供不良的引导信号。

    构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关系,当然还要重视制度的可操作、严落实。事实上,为规范和引导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出台一系列规定,如2000年《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1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3年《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2004年与司法部又联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此外,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八个不准”、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十三个不得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五个严禁”中,均有相关规定。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从实践看,这些规范对于法官与律师恪守职业定位、维护职业尊荣和建立正常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这些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严格贯彻落实。

    法官和律师之间良性关系的构建依赖于两个职业群体的共同努力,也有赖于各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更加紧要和急迫的是,我们要全面正确地认识和评价法官与律师职业的差异,并积极采取措施培育起他们共同的法律信仰。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同占 )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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