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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工作要统筹多方关系

2013-07-05 08:21: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乐平

案件管理工作是基于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从完善自身监督体系出发开展的,是检察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是对检察职能履行方式和工作方式的优化。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应着眼全局、统筹推进,以案管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

1.统筹与纪检、政工等部门的关系。案管工作是通过统一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对办案期限、程序等的流程管理、预警监控、质量检查以及综合考评,来实现检察权的规范、优质、高效运行,是内部监督的系统化、集约化。

通过案管工作,有可能发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办案的情形,甚至违纪违法的情形。对一般的违规情形,可以通过案管工作情况通报等形式予以通报警示;对严重情形,就应当与纪检部门配合,通过移送线索、配合查处,将案管工作与纪检工作紧密结合。

2.统筹监督、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案件管理工作无疑是完善自身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从本质上讲,其内部监督的特征和功能十分明显,但同时,其主要通过统一集中管理的工作方式实现监督功能。如果说监督是目的,那么管理就是手段。因此,必须通过优化管理模式,避免因管理而可能衍生的增加环节、降低效率、部门扯皮推诿等现象。

案管工作要发挥“服务”功能,树立“服务”的理念。不仅要服务决策、服务于监督,还要通过管理服务于检察业务,切忌以监督者、管理者自居,避免和防止案管工作功能异化。总之,只有统筹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有效发挥案管工作的功能,实现其目的,这项改革也才有现实意义,任何偏废和偏重都要不得。

3.统筹与其他内部监督措施的关系。案管监督并不是检察权内部监督的全部,检察权的内部监督还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监所检察部门的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的审查等。案管的监督工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把握监督的范围,更要统筹与其他内部监督措施的关系,从而构建完备的内部监督体系。

4.统筹与办案功能区建设的关系。不少基层检察院已建成单独的案管中心或受案大厅,有的规模还不小。由于各基层院的办公场地有限,应当将案管中心、受案大厅的建设与其他对外接待窗口建设、办案功能区建设等进行整合。案管中心、受案大厅可以作为办案功能区内的一个组成部分,实现办公区、办案功能区隔离。这样既能解决各条线不同的窗口需求,又解决了办公、办案用房的规范化建设问题。

5.统筹全面履行案管职能与突出重点的关系。既要全面落实、认真履行各项案管职责,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要重点健全案件的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及时向上级院报送本地区的工作重点、突出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及时对重点问题、突出问题、薄弱环节调查研究,形成有对策、有价值的分析报告。

总之,案管工作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系统性的特征,事关全部检察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服务。作为检察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一大成果,只有着眼全局、统筹推进,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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