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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制定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管理办法

2013-07-04 15:17:2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青海长安网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兼职法制副校长在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近日,青海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制定《青海省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职责分工、考核表彰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兼职法制副校长应从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中选聘,也可从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育、研究的教师或从事律师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应具备熟悉法律知识,政治素质良好,品德优秀,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文化水平较高等基本条件。

《办法》强调,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接受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部门的指导,在中小学校党组织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协助学校制定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使学校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开展内容丰富的法制辅导课程和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兼职法制副校长每学年应完成8个课时的法制辅导课教学任务。二是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稳控重点人员,排查化解涉校矛盾纠纷,开展“平安校园”创建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三是随时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情况,及时向当地综治部门报告;提出学校周边治安整治建议,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整治活动,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四是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协助政法机关依法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五是协助学校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工作机制。六是按照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部门的要求,会同学校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办法》要求,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都应选聘兼职法制副校长。兼职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经县(市、区)综治部门组织政法各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并会同教育部门审核确定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聘任,颁发聘书;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各地综治部门应建立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人才库,做好法制教育人才的储备工作;如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内工作变动或不适合开展工作,可进行调整,以确保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顺利进行。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按原聘任程序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各级政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积极选派人员兼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他们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要根据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部门反馈的情况,掌握、监督、考核其工作,作为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

《办法》还对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表彰制度、工作绩效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