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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规范化

2013-07-04 09:02:4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背景】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既要支持促进计划生育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也要切实保护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审理的一起刘某诉石景山区人口计生委,要求撤销暂扣《生育服务证》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计生执法工作中对于纠正已颁发《生育服务证》中出现错误的具体执法工作程序不严谨。二是现行规范《生育服务证》具体执法工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且主要集中在规范领取、颁发《生育服务证》等授益性执法工作方面,对于追究违法取得《生育服务证》法律责任等损益性执法工作的内容明显不完备。

石景山法院认为,在现行《生育服务证》规范性文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有关执法工作中仍需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要求。在此基础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相关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完善,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由于该案系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方式结案,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无法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因此在案件审结后,石景山法院分别向石景山区人口计生委以及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发出(2013)石司建字第2号司法建议书和(2013)石司建字第3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3)石司建字第2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院在审理刘某诉你单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纠纷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有关暂扣《生育服务证》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我院认为,程序正当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的有关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之一,你单位在本案被诉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不符合程序正当要求。

对于这些问题,我院建议如下:1.加强对于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意识。2.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要有明确的执法载体形式如行政执法文书或执法工作相关记录,规范执法行为。3.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正确认定相关事实情况,并明确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保存好有关执法证据。4.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依据,并明确向当事人进行告知。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13年4月6日前函告我院。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3)石司建字第3号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院在审理刘某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我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关于暂扣《生育服务证》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不完备,直接影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你单位作为我市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因此对于上述问题,我院建议如下:1.你单位应根据全市有关《生育服务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执法程序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市相关行政执法工作。2.适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报送有关立法建议,促进全市有关《生育服务证》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3.加强对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业务指导,提高基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13年4月6日前函告我院。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

【效果】

石景山区人口计生委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立即采取了相关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石景山法院以下回复:1.梳理依法行政工作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石景山区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北京市相关要求,梳理了十项服务内容,规范了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执法工作内容;重新制定了单位内部行政执法工作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同时还加强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力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2.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意识。石景山区人口计生委在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将和市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就行政执法工作中容易产生的问题进行研讨,并对全区计生系统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专题培训。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收到司法建议书后,也立即采取了相关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石景山法院以下回复:1.市人口计生委将以此案的协调解决作为契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通过区县人口计生法制干部培训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全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水平。2.针对《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中,关于违反规定骗取《生育服务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等情况,将进一步加大政策研究力度,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生育服务证》办理及法律责任追究等规范性文件。3.2013年为本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调研年,市人口计生委将针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加强修改调研,以期推动立法进程。

(作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滕恩荣)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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