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不仅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且全文仅666字,被称为深圳近年来最精简的法规。(7月1日《广州日报》)
该规定的立法核心就在于解除公众实施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该规定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既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在法律层面起到了保护救助人权益的作用。
因此,深圳立法通过《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不仅是对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更是对人们善良内心的维护。诚然,从古至今,“好人有好报”都是社会道德法则最质朴有力的信条。但也必须承认,由于社会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瑕疵,当下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道义行为存在隐忧和风险。频频曝光的救人反被讹诈新闻使不少人对救助他人产生了恐惧心理。这不仅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也助长了人们面对他人需要救助时的“集体无意识”。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引发了全民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公共舆论普遍认为,谴责“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者固然重要,但是反思更重要,只有从法律、制度、道德、社会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的法治环境,建立奖励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有力地重组道德规范、修复社会信任。
笔者以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制度设计等保障机制应当及时有力地应对新问题、新情况,秉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匡扶社会道德。具体到好意施救而言,就更应该从法律、制度等多层面上维护和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权益,这既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立法的责任担当。可以说,这对于修复社会信任以及巩固我们的社会道德体系建设是有利无害的。
仅靠道德自觉已经不能完全支撑道德的大厦,法治的社会更需给行善的好人以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就此来说,公民救助行为入法是社会的进步。在不少欧美发达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条款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期待保护好人能不仅仅局限在深圳这一区域,更期待最高立法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将保护救助人权益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一部较完善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的全国性法律,以彰显立法弘扬社会正义的宗旨。
(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