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长安观点

恶犬伤人,要承担几种责任

2013-07-04 08:20:4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西方新闻界有句名言: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然而,在过去的一个多月内,北京、贵州遵义、辽宁大连等地接连发生藏獒咬人事件,这告诉我们,狗咬人依然是新闻,而且是关切到法律责任的新闻。

恶犬伤人事件日趋增多,究竟谁应承担责任?人是犬的饲养者,也是犬的管理者。由犬引发的责任,归根到底,就是人的责任。那么在法律方面,致人损害的犬主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一是治安处罚责任。按照家犬管理条例和治安处罚法规定,如果狗造成他人伤害的,犬主人要负完全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狗去吓人,犬主人要被警告和罚款。

二是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规定,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伤害的话,饲养人和管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如果犬主人明知所养犬种存在致人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依然违法饲养并且缺失监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结果,犬主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说到底,管好狗,先要管好人。恶犬的主人因管理不善难辞其咎,抑或罪不容恕。但通过一系列事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口诛笔伐的层面,更要反思相关部门在养狗管理方面的滞后。如何以制度之笼彻底关住伺机伤人的恶犬,既保护公民饲养宠物的权利,又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刘洁)

[责任编辑:刘琳]
相关报道

·恶犬频伤人亟需让执法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