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克服“调后案未了”现象,节约司法资源,努力减少经调解又申请执行的案件,近年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通过在调解四环节细化措施、灵活应对,切实做到环环相扣、紧密相连,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履约风险,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取得了明显效果。今年1-6月份,该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247件,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2.73%,结案标的额达276.59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风险释明。大新法院立案前主动对债权人进行诉讼风险释明,引导债权人积极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及相应证明材料,力求在立案阶段即能够掌握和判断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依法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措施,避免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和规避履行,促使其在调解后自觉履行义务。截止7月1日,该院共对12件调解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案件最终全部履行完毕,无一进入执行程序。
引导当庭给付。大新法院对于案件标的额较小、履行义务人为外地人等案件,除有特殊情况外,积极引导义务人当庭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一旦当庭履行完毕后,即刻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切实提高履行效率。对于案件标的额较大、当庭履行确有困难的,则引导当事人尽可能提高首期付款额,并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尽量减少当事人日后因履约风险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在调解结案247件案件中,当庭履行案件83件。
引入约束性、惩罚性条款。大新法院对义务人履约情况进行风险评估,针对经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案件,在订立调解协议时,适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约束性条款,并要求义务人提供相应履约财物担保或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对履约风险较大的案件,加入相应的惩罚性条款,以附加条件或增加责任的方式,促使义务人尽快履行,防止义务人恶意调解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做好案后跟踪督促。在调解结案后,大新法院认真做好案件的释法说明工作,对履行义务人不明白、不理解、不清楚的地方耐心加以解释,使其理性对待调解结果,做到“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既有效消除了涉诉信访隐患,又对案件的顺利履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如果义务人未能依照调解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则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走访等方式主动联系义务人,为其分析违约的利弊得失,督促其尽快履行,防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增加不必要的损失。截止7月1日,该院共跟踪督促义务人27人次,义务人及时支付履行款共计11.43万元。(闭赋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