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民告官是天下第一难事,而处理民告官更是难上加难,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通过强化延伸审判职能,灵活运用审判智慧,有效地化解了一起土地行政处罚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官民和谐。
凤山县袍里乡的罗某夫妇曾于80年代末在该本村一处旧采石场办个体采石场。1999年凤山县地矿局给其颁发了采矿权许可证,到2010年停办。期间,罗某在石场内建了一座砖混结构工棚,由于家庭人口增多,罗某向本村小组申请住房用地,该村同意罗某石场内的工棚作增加人口用地,2011年罗某另立门户的三儿子入住该工棚作住房之用。凤山县国土资源局认为罗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恢复土地原状,于2012年11月向罗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罗某拆除工棚,恢复土地原状。罗某不服凤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凤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山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认为其工棚是当时采石场的附属设施,现在作为住房经集体同意,同时国土局并没有拿出其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依据,坚决不同意拆房;而被告方则认为罗某的工棚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明显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坚持要求罗某无条件拆房。众多本村群众到场旁听庭审,并表示同情原告罗某家庭成员较多,此地应可作为罗某儿子的住房。
鉴于案件的一些特殊情况,凤山法院合议庭在充分评议后,承办法官并不急于判决,而是多次召集当事人面谈及联系相关部门,想方设法以协调的方式来处理该案。起初,双方各持一词,在争议地现场被告方工作人员几乎与原告方亲属发生冲突,对立情绪很大,经过主办法官的多次努力工作,原告有所接受法院的协调建议,由于正处于农忙,双方的时间都紧迫,主办法官决定利用双休日时间组织协调会。
6月22日协调会如期举行,会上,法官辩法释理,陈述利害,分析利弊,最终原告罗某与被告凤山县国土资源局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由县国土资源局适当的补偿原告,原告自行拆除其工棚。
近日,原告向凤山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称已经自行拆除工棚。至此,该案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得到圆满解决,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黄江 梁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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