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艳影
转型期社会矛盾的高发导致诉讼爆炸,司法系统纷纷把目光投向管理以期解决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正所谓管理出效率,管理出生产力,但管理在审判工作上的运用并没有像企业等地方那么顺利,相反却引起反对声一片。问题出在哪里?就是若审判管理套用行政化管理方式压制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则会严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本文通过探索审判管理深层次价值,提出构建服务型审判管理的设想,以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法官自身发展的需要及司法改革前景的需要。
一、价值追问:审判管理的转型定位
审判管理要有利于审判质量提高、有利于队伍素质提高、有利于司法公信力提高。审判管理既要有管理,也要有服务,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必须对“管理”进行合理规范,正确定位。
(一)“管理”的价值定位——提升质效
狭义的审判管理权仅指对法官审判权的管理。相对于事后的审级、人大、媒体等监督来讲,事中的监督即审判管理能将问题防患于未然,从制度设计及程序架构上监督防范审判权的“出轨”,从力量上扶持和维护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从实施效果上保障审判权的统一规范行使。因此,审判管理是审判权有效运行的必然需要。
在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作为司法实践对司法方针政策改革浪潮的积极回应,不少地方法院都将建设“管理型法院”作为法院发展的方略。依据外部监督原理、经济学原理及分权制衡原则,管理可以协调部门间交叉关系、整合人力资源、提升工作效率和效果;通过管理积极回应现代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效率”的高要求;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把握宏观的审判态势,服务于法官办案,服务于领导决策。
(二)“管理”的手段定位——去行政化
中国法院内部独有的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二元异合结构并存,导致审判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倾向、法院内部首长审批制度、审委会的集体讨论制度等,都是行政化管理的缩影。实践证明,大量的行政管理使法院的审判实务陷入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致使其丧失应有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同时,法院系统内部不自觉萌发出一种对行政制度的需求。
因此在审判管理去行政化问题上笔者强调内部环境的去行政化,即承办法官面对当事人时候的独立和公正状态,合理规范、划分法院审判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审判管理中避免用行政强制的手段去决定、干扰法院的审判业务正常运行,实现“审判实务归法官,行政事务归管理”。
(三)“管理”的科学定位——管理界限
当前许多法院进行的审判管理只注重科学性,各类制度看似科学、规范、严密,但强调的几乎全是问责、督促、约束,一提到管理,就让人想到高高举起的“狼牙棒”,随时砸向犯错误的人,这种忽略艺术性的管理机制只会变成被管理者的桎梏。因此审判管理必须要注重科学性,在实践中体现审判的规律,人文性及综合性。
管理要尊重司法规律。审判管理必须体现其专业特质,其管理的特殊目标和工作性质要求审判管理必须遵循审判规律,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执法办案来检视审判管理的效率、功能、结构及制度设计等。
管理要体现人文性关怀。要体现审判管理的人文关怀性,确立“法官”为审判管理的核心地位,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审判质量的效率、效果或者审判管理的数字化目标,而扭曲法官的人格和行为。要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激发法官的热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参与到审判管理工作中,通过这种正向引导确立审判管理的正循环机制建构。
管理要采取综合性手段。审判管理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与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将其作为法院能否科学发展的重大工程来抓。需要正确处理管理的短期效果与长期目标,统筹好人、财、物的调配与合理使用,树立法院“一盘棋”的思路。
二、转型嬗变:服务型审判管理的制度构建
审判管理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审判工作高质高效运行,要创新审判管理模式,让管理为公正引路。因此,审判管理不仅淡化“管”的色彩,更要突出“理”的功能。不仅要合理限制审判权,更要为法官的独立审判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制度嬗变,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需要
建立综合审判管理模式。确立院审委会的宏观指挥权、审管办的中观枢纽权、院庭长的微观指导权,搭建全面、综合的审判管理模式,形成全院参与、积极互动的局面。合议庭、独任法官等审判主体在作出裁判时,除了在审委会、院、庭长宏观指导下认真合议外,还可以将审判管理提供的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例指导信息,以及案件质量评估中公正、效率、效果等指标统计分析信息,作为重要的参考,自觉内化到自己办理案件的审判中来。
理顺审管办职能。审管办作为审委会领导下的审判管理具体办事机构,其职能应当从具体个案监督向审判管理宏观指导、重大审判事务管理转变。
理顺审委会职能。作为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其职能应当从疑难个案讨论向个案讨论、审判经验的总结,出台审判工作规范性意见等指导性工作过渡。同时,审委会作为审判管理的领导机构,通过听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深入挖掘影响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因素,负责研究审判管理普遍性的宏观问题,并提出最终决策、督促落实。
(二)机制嬗变,服务于法官自身发展需要
用科技平台服务法官。加快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信息收集、创建、交换、反馈功能的构建,实现信息共享、集聚、交换、公开。做好台账管理(延长审限、长期未结、发改、信访、未归档案件),做到一案一核(主要是流程管理中对信息完整度、程序规范性等审核),落实审限跟踪提醒、督促机制。严抓审限管理,审限变更的审批机制,做到实时跟踪、提醒、督促。对积案及时汇总,视情况督办、催办。
以科学平台评价法官。在坚持科学原则、简便原则、导向原则的基础上,完善目前的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制订符合审判规律的绩效考核办法,多设置正向的积极地指标,而不是单纯设置“红线”对办案法官进行惩罚,合理评价法官及庭室的工作。
建激励平台鼓舞法官。在法官生产过程中,不仅需要“大棒”,更需要“胡萝卜”,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才是鼓励法官积极办案的最有效的办法。通过考核,将办案业绩好,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推举出来,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获取他们的工作认同感及职业尊荣,以更好地状态投入到办案工作中。
(三)创新嬗变,服务于审判改革前景需要
以案件回访制度提升办案满意度。开展案件回访制度,随机抽取部分案件,对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人民陪审员等组织调查回访,对案件审理程序、实体处理、法官办案做法、办案效率、效果等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更深入了解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以理论研讨制度提升法官办案能力。审管办可以通过与办公室、研究室合作,选择审判管理中争议较大且有理论深度的实际案例,组织法官进行研讨辩论,论文征集,调动法官学习及研究的自觉性。
以审判帮扶制度提升办案质效。通过每季度或每月的审判绩效指标分析,找出审判工作的短板所在,及时为一线办案法官提供帮扶工作,如成立助理法官组,专业送达组等,将办案法官从繁冗的审判辅助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审判、调解、文书制作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以群众监督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审管办可以尝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让当事人随时点击查询自己案件办理进度,做到信息公开、法院更加透明,用公正高效的审判回应引导舆论,提升司法公信力。
(本文节选自第二届执法公信力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审判管理的现代转型——从压制型向服务型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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