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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详解最高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热点问题

2013-07-03 08:05: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华社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裁判文书不能上网

    问:裁判文书有没有不能上网公布的例外情形?

    答:暂行办法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不上网公开的例外情况。首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所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允许公众查阅,自然也不能够将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布。

    考虑到保密原则是调解的内在要求,从尊重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调解书和同意当事人撤诉的裁定书一般不应上网公布。暂行办法规定,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

    根据暂行办法,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案件承办部门经审核后认为理由正当,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文书上网前进行技术处理隐去个人信息

    问:如何避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时泄露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答:处理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与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必须妥善应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文书上网公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隐去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个人信息。例如,只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隐去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其他信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的姓名,以“某某”代替,其他相关信息也予以隐去。

    这些内容涉及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隐私和不宜公开的秘密,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带来某种损害。这些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应当受到保护。当然,经过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应当保证文书内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主要内容要与裁判文书原本保持一致。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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