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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伪造企业印章行骗

2013-07-02 09:38: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胡命和伪造印章一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后,记者就伪造企业印章罪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

    记者:伪造企业印章罪有哪些危害?

    办案法官: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企业印章罪是指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企业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

    记者:胡命和在案件审理中称自己办理工商年检行为合法,没有伪造达濠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犯罪故意,事实又如何?

    办案法官:关于胡命和办理工商年检问题,工商管理部门给出的答案很清楚:第一,工商年检时分公司必须在工商年检材料上加盖该分公司的公章;第二,申报人需对申报的工商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而胡命和冒用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义申报的工商年检材料没有加盖企业公章,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伪造的,这就违反了企业申报工商年检的上述规定,是违法年检。

    关于胡命和辩称其没有伪造达濠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犯罪故意问题,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胡命和在达濠建筑总公司明文规定下属单位没有刻制企业印章权利的情况下,私下刻制企业印章。承包期满后,又于2007年7月12日私自冒用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到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进行2006年度公司年检,并在该年检材料上加盖了2004年伪造的“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仅相隔5天的2007年7月17日,胡命和又私自冒用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与杨太锡、贾治国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协议书》,并在该合同上加盖了2004年伪造的“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企业工商年检材料和《承包经营协议书》上加盖伪造的合同专用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企业的声誉,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会引发严重的后果。作为一名成年公民,胡命和应该对上述后果十分清楚和得以预见,但胡命和却依然实施了上述行为,证明其伪造合同专用章犯罪故意明显,而不是其辩解的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

    记者:这起案件给经营行为带来了哪些启示?

    办案法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跃、经济活动频繁的今天,用伪造企业印章的手段行骗、实施犯罪的案件一直不断出现。所以无论企业还是公民,在经济交往中均应增强法律意识,以及时识破伪造企业印章的犯罪行为,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比如胡命和案:工商年检申报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这是企业进行工商年检的起码常识,如果注意到这一点,胡命和仅凭一枚加盖在年检材料上的合同专用章来骗取他人信任、进行不法活动的企图便不会得逞。(记者范传贵)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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