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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岁老太诉请女儿“常回家看看”

2013-07-02 09:16:2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为77岁的原告储某走出法庭。张宽明 苟连静 摄

编者按

“常回家看看,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这首传唱十余年的老歌,唱出了众多儿女和父母的共鸣,如今“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条文,子女今后不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父母将构成违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从7月1日起,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常有争议。有人认为,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法条中只有简单的一句话,但是如何去界定违法、子女应该多长时间回家一次、一次待多长时间、违反了如何处罚等问题都不明确,所以这一条就失去了执行的可能性。也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只是一种提倡,并非强制性条款,但是制定“常回家看看”比不制定好,对年轻人也是一种提醒,即使是在外奋斗打拼,还是要经常问候一下老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问题,实实在在摆在了我们面前。这个难题如何破解,这一修订后的新法如何贯彻执行,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今天的判决开了全国先河。

77岁老太储某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女儿女婿履行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义务。今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全国20余家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女儿“常回家看看”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3日,储某到北塘区法院起诉称,早在2009年3月,原告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称老夫妻将老房子卖掉,卖老房子的钱给女儿,今后的住居由女儿安排,直至养老送终。2009年8月,原告的老伴去世。2012年8月,原告与女儿一家不和,搬离了女儿家。原告提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由女儿女婿解决房租并定期看望。但从去年9月至今,女儿一直未去看望过。原告特提出三条诉请:1.为避免同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由被告女儿女婿每月支付其住房补贴费600元。2.要求女儿女婿支付其以往的医疗费自费部分2万余元。3.要求女儿应定期及在传统节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问候。

其女辩称,自己负有赡养义务,但母亲无要求居住使用何处房屋的权利。母亲此前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费用,属扩大损失的行为;如母亲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愿意每月补贴约300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的女儿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前述费用,两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的女儿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此前的部分医疗费8000元。三、原告的女儿马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原告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元旦、端午、重阳、中秋、国庆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记者 张宽明 通讯员 苟连静)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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