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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久看望一次老人才算“常回家看看”

2013-07-02 09:10: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合议庭审判长高鑫告诉记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法官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并没有进展。在调解的过程中,原告多次表示自己年老体弱,要求女儿定期看望。

法院能否支持她的这个诉请?此前,“常回家看看”如果作为打官司的诉请于法无据,但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其写入了法律。这意味着,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了。高鑫告诉原告,可以要求女儿来看望,但这需要在7月1日新法施行后。于是,这个赡养案成为了新法施行后的“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高鑫向记者详细阐明了支持原告要求女儿予以看望的五点理由。

一、老年人能度过幸福的晚年,除了物质保障外,更重要的来自于精神抚慰,而子女对父母的精神抚慰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强烈的有效性。

二、该要求子女予以看望、关心照顾的诉请,不光符合我国传统美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三、精神赡养、对父母的关心照顾、定期看望,不同于父母因病需要护理照料的情形,即使在老人正常安康情形下,子女们也应给予父母精神慰藉。一句问候、一封书信、一个电话,对父母而言胜似良药、价超万金。

四、一定程度上,父母对子女在物质方面的要求往往很低,但他们期盼着子女儿孙绕膝,诉说家常、分享快乐。在看望过程中父母也会了解子女们的现状,与子女们分享快乐、分担忧愁,也从另一个角度再次体现父母对子女们的无私博爱之情。故柔性的道德要求与刚性的法律规定两者目的均指向家庭成员的和睦、父母子女的天伦之乐。每个人都是参与者与需求者,老人的今天就是子女们的明天,这个道理妇孺皆知。

五、考虑到原告储某现实际居住地与其女儿马某的实际居住地距离约40公里左右,除储某住院或其他不能自理需马某履行陪护义务外,在一般正常情形下,马某应每两个月至少至母亲处予以看望关心一次。传统和重大节假日,如春节、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应至少有三次予以看望。春节期间,即除夕夜至元宵节期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朱某作为马某的配偶,对马某的前述义务,负有协助义务。

高鑫说,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予以罚款直至拘留。(记者 张宽明 通讯员 苟连静)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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