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春耀
沈春耀
在当下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法治”已经成为高频词汇;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深切期盼;法治的实践和工作,越来越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活,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意义,法治对我们提出什么要求,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作观察。
从“法制”到“法治”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法治的第一层意义是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并贯彻实施。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的第二层意义是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
我国把“法治”同“国家”结合起来,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最初在国家正式文件中的表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将“刀”制改为“水”治,一字之变,具有深刻内涵。
第一,法治包括但不限于法制的含义。法制一般认为是指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法治一般认为指“法律的统治”,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并且具有能动属性。用“法治”,不仅可以涵盖法制的所有内容,而且还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而用“法制”,则难以很好地体现法治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二,法治具有明确的对立面。《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法治”的解释是:“与人治相对,指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中国有几千年专制统治历史,虽有礼治、德治、法治等思想,但均属人治主义传统。党中央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是实行依法治国(不同于“以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第三,法治具有超越形式意义法制的思想张力。从法治方面来说,有一套法律制度并且得到遵守和执行固然重要,但却不够,因为还没有解决“良法善治”问题。法治要求在形式上有法律,表面上做到依法、守法,在实体上还进一步要求: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制度必须是善治。
第四,法治能够体现更为广泛的理念。差不多所有重要的政治原则、思想价值和人文精神,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都同“法治”密切关联,都能以某种形式体现或融合于“法治”之中。“法治”作为一种价值,明显高于“法制”,得到国人世人普遍认同。“法治”也被广泛地用来表征各种概念,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
正是由于“法治”具有诸多重要含义,从党的十五大以后,我们在继续使用“法制”的同时,开始使用“法治”,并赋予其新含义: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
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难点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和目标。总体上观察,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和阻力在以下三方面:
(一)权力约束
公共权力必须受到控制和约束,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权力配置和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对中国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特别意义。中国的君主集权体制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近代以来的法治之路之所以步履维艰、曲折反复,一个主要障碍就在于传统的集权思想、集权体制及其社会基础。
公共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和约束,法律的至上地位和权威就无从谈起,法制就可能成为“人治之下的法制”。当代中国法治进步的标志,特别是法律至上地位和权威的确立,在相当大程度上要看公共权力是否受到法律和制度的有效约束。
实现权力约束,必须破除传统法治观念。传统法治观念有很多表现,其中对建立现代法治最具消极影响的是以法“治民”———把法律仅当作当权者的工具,享有特权的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许多掌握大小权力和资源的人,虽然有时看起来也重视法律,但他们头脑中的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他们不愿把自己的权力置于法律约束范围之内。当代中国走向法治、文明的进程中,必须克服包括“治民”、“特权”、“工具论”在内的传统法治观念,以社会主义法治建立起有效约束公共权力的体制机制,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
(二)人权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建设法治国家也是人权保障不断发展的过程。历史经验表明,法治愈发展,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人权愈得到保障和发展。
在人权保障问题上,我们主要受两方面制约:传统特权思想影响,轻视、漠视人权;“左”的思想束缚,怀疑、抵触人权。由于种种原因,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不敢讲、不愿讲人权。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这种状况才发生根本性改变。
1991年,中国政府首次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提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这些思想和原则,体现在法治上,就是尊重、保障、促进、发展人的权利和自由。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国家根本法,我国人权事业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在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产生不了对法律的需求、对法治的追求。人权保障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使命。
(三)差序格局
制约中国实现法治的深层次障碍和阻力,还有来自传统社会交往习俗、人际关系准则的排斥和扭曲。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用“差序格局”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关系:“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这意味着,当代中国在传统“差序格局”中建设法治国家可能面临社会伦理关系困局。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调整和变化时期。一方面,先前因革命斗争和政治运动所带来的、以阶级身份为基础所形成的“差序格局”已基本解体,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在逐步加深;另一方面,传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却在宗法伦理精神引导下,愈益明显地表现出来,关系社会、熟人社会呈扩张之势。这种新“差序格局”中的“非正式组织”和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对实行法治具有很大的消极作用。
要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就必须在公共生活领域中突破各种“差序格局”和“潜规则”的羁绊,逐步建立起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规则格局,让社会主义法治的阳光普照人间。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摘自6月2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题讲座《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意义》。文稿统筹 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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