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新法有哪些亮点?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将发挥哪些作用?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专家表示:新法在优待老年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原则;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1999年,随着央视春节晚会上同名歌曲的唱响,“常回家看看”这几个字以一种温情的排列方式走入大众的视野;14年后的今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其中“精神慰藉”一章中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同时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被认为是此次新《老年法》修订的一大亮点,由此“常回家看看”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新《老年法》相比17年前的旧版新增加3章38条,有近40项内容得到完善丰富,变化非常大。新增条款主要集中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三大领域,这三章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充分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以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权利。
此外新《老年法》把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上升为政府责任,明确了对老年人工作第一责任人是各级政府,落实监督老年法实施的主管机构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老龄办公室,对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也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另外“养老服务体系”、“宜居环境”、“监护制度”、“老年节”、“精神慰藉”等也是新《老年法》中的亮点关键词。
多方面保障老年人权益
赡养人探亲休假权利:“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自主自愿确定监护人:老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自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子女对老人的决定无权干涉。另外,新老年法还规定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在社会救助方面,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
遗产分割:“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也是新老年法中备受关注的内容。新老年法还规定了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来源:南方日报)
评论:保障老人权益别纠缠于歌词式的法律条文
“常回家看看”不过一句歌词,却成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最具传播效果的法条,这或许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其实,仅仅针对“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条规定而言,既无具体的判定标准,又无约束性的追责措施,完全是一种倡导而已。我想我们更该关心的,还是看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到底有哪些具体可落实的东西,能够促进全体老年人的整体福利。(武汉晚报)
老年人权益保障需政府与家庭共担责 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决的是有法可依问题,要使老年人权益得到根本保障,还必须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尤其事涉政府层面的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还需要具体研究实施细则和促进落实的保障措施,比如,对民办的养老机构,在税收、土地等一系列方面的政策,如何加大支持力度?在用电、用水包括税收方面,如何提供优惠并落到实处?还有,如何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这些看起来是部门工作,实质上所检验的是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问题。难题需要一个一个去攻克,措施需要一项一项地去落实,这不仅需要子女承担义务,更需要政府认真履行责任,家庭、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老年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