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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保护如何突围

2013-07-01 09:15: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发展至今日,面临诸多尴尬难解的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在环境司法保护前行的进程中,惟有进行契合当前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发展规律的改革,才能使该项制度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日前,“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彰显了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和勇气。此前,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民诉法也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法院为了有效应对愈发凸显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实践探索。然而,作为一项初生的制度,环境司法保护制度的“致命”缺陷给其戴了“紧箍咒”,使得司法在环境保护中“力不从心”,导致环境司法保护“疲态尽显”。对此,笔者认为,破解当前司法实践中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诸多困境,釜底抽薪的办法是用加快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

环境司法保护之所以饱受诟病,根本问题还是我们的环境公益诉讼没有法律保障!对此,笔者认为,出台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应尽快得到建立和完善。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应进一步明确与扩大。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条款无法判断哪些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哪些组织属于“有关的”,且把私人挡在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门外。为了遏制损害公益的行为和不使立法流于形式,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可直接明确为检察机关。“有关组织”这一笼统的说法可能引起法院在审查起诉资格时陷入难以判断的困境。笔者认为,应尽早出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此外,有必要赋予私人诉讼资格。二是尽早修改和完善环境保护法。三是尽快出台有关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案件管辖、案由确定、审判范围等问题,统一司法尺度,加强案件的指导工作。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虽起步较晚,但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尽管新的民诉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仍过于原则,操作性还不强,存在着诸如主体资格、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鉴定、损害后果评估、诉讼利益归属、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诉讼动力不足等问题。为此,还需要配套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跟进与完善,更需要司法实践的总结、提炼和制度及理论上的细化,以期有效消解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诸多困境。

毋庸置疑,当前一些环保法庭已遭遇“等米下锅”等诸多尴尬。但是,建立专门环保法庭,可以更好地保证环境案件判决的公正性。环保法庭集中受理特定地区的环境案件,有利于尽可能地实现同一类型、相近事实的环境案件的统一裁判,也可以尽量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事实上,设立环保审判法庭,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设置了约270个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因此,笔者认为,面对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成立并逐步完善环境保护审判庭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环境案件其专业性、技术性强、审理程序比较复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一旦损害发生则难以逆转的特点。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型法律,是在传统法律结构以外发展起来的新领域,具有综合性和跨法域的独特个性。如果按照传统的诉讼原则审理环境案件,不利于区分传统法律与新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特性,容易导致案件处理的偏颇与不妥帖。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健全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环境案件均集中在环保法庭审理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实乃当前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不二法门。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朱远军)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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