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9日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以下简称《反恐演习程序协定》)的决定及《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以下简称《反恐行动程序协定》)的决定,批准了这两项协定。
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8月28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塔吉克斯坦杜尚别签署的 《反恐演习程序协定》,批准2006年6月15日由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海签署的 《反恐行动程序协定》。
《反恐演习程序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由35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对协定相关术语作了界定;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执法安全部门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目的、任务和程序;明确了各方反恐演习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反恐演习的保障措施;确定了“属地为主,属人为辅”的司法管理原则;规定了相关争议解决程序和损失赔偿办法;规定了协定的生效和修订程序,以及缔约方退出程序。
《反恐行动程序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由36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对协定相关术语作了界定;明确了联合反恐行动的目的和内容;规定了联合反恐行动决定的作出,以及联合反恐行动协助请求的提出、受理的程序;明确了联合反恐行动指挥机关的设立、运行、撤销程序,以及指挥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务和权力;规定了联合反恐行动相关方及其参加行动的部队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反恐行动参加者的免责条款;确立了“属人为主”的司法管辖原则等。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时表示,完成《反恐演习程序协定》国内审批程序,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与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法律基础,积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开展打击“三股势力”的务实合作,对巩固我国西北周边稳定,维护我国安全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完成《反恐行动程序协定》国内审批程序,对于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打击“三股势力”合作迈入实质阶段,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法律基础,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周边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会议同时声明,《反恐演习程序协定》及《反恐行动程序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此两个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通过一揽子修改法律的方式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记者 王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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